9025-30997 修改穿越集团立法, 执法, 审判机制的提案

北朝旧贴 | 钱水廷 | 共 12110 字 | 2014-07-14 | | 编辑本页

钱水廷 于 2012-4-12 22:13:00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钱水廷 于 2014-7-11 09:29 编辑

(如果对现行立法的程序理解不对, 以原文和作者的表述为准.)

在穿越集团以往的程序中, 法律的起草是由负责仲裁庭的执委会委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负责的, 其核心成员是来自法学俱乐部的成员. 根据职能划分, 仲裁庭依然是行政机构的延伸, 而元老院仅是审批重大法律的橡皮图章. 这样以不受元老院直接控

制的机构来承担执法, 法律起草, 法律解释和审判等职能是不合适的. 在实践中难以避免少数人以掌握专业知识为借口, 独揽司法大权. 在近期的讨论中, 作为法学会成员许可元老就表示在预知自己的选择可能与多数元老相冲突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受到惩罚, 在立法时试图利用自己的地位, 加入对自己有利的立法条文.

根据穿越集团共同纲领, 元老院是穿越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体现这一原则和遵从现实社会的一般惯例的角度出发, 应对现行立法, 执法, 审判程序进行较大调整, 使元老院成为穿越集团的立法机构, 并避免少数人或集团将其意志替代大多数元老意志的情况

出现. 建议修改方案:

将整个立法程序定义为: 立法提案, 起草, 质询, 批准等步骤, 并区分法律实施程序中, 执法, 检察, 审判, 仲裁等职能.立法申请: 任何个人, 团体和行政部门在征集到足够的元老联署后, 均可向元老院发出立法提案.立法起草: 提案的发起人应负责起草原始法律草案. 立法审批

提案达到规定的联署条件后, 由元老院常委会安排质询, 讨论, 批准等各项事宜.

元老院常委会负责成立相应的法律质询委员会, 成员来自元老院常委, 与特定法律草案相关领域的元老和任何愿意并有条件参加的元老.  

原则上, **提案的联署和起草元老不能同时成为法律质询委员会的成员, 而只能成为提案方成员(被质询方).**提案内容, 包括相关的背景和条文解释应提前递交全体元老, 并给出合理的审阅时间

根据所涉及的法律重要性和影响范围, 法律提案分为重大法律提案一般法律提案.

一般法律草案可以在元老院召开公开听政, 由提案方和质询方以公开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提案进行讨论.

因故不能出席听政的元老, 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意见, 并指定其他元老作为代表参与听政质询.

重大法律提案, 讨论应提交全体元老大会, 进行公开辩论.

一般法律提案的提案方可在质询后选择修改或维持原草案内容. 法律质询委员会可根据修改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新一轮质询, 或直接提交表决.

在相应法律质询委员会投票, 并获得多数支持后, 最后的法律草案成为正式法律. 质询内容将成为法律解释的参照内容. (以避免出现在质询是事件A根据条文B判决为C, 而实际应用时事件A变为根据条文X判决为Y).

重大法律提案必须在限定时间和程序内进行预表决, 对于不能达到三分之一(?)支持的提案直接作为作废提案, 不与表决. 正式表决得到多数支持的提案成为法律. 对共同纲领的修改应有更高的通过门槛(修改共同纲领的所需支持票数待定). 释法仲裁

另行成立元老院法律仲裁委员会(或直接称为最高法院), 独立于元老院常委会.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由全体元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元老院法律仲裁委员会将保留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保证法律的延续性, 法律仲裁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任期较长, 六年一届,  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行政法规

为了使穿越集团立法工作能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 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颁布适用于土著及归化民管理的行政法规.

原则上讲行政法规在适用范围, 时效, 和执行力度上应低于一般法律.

如行政部门认为行政法规应长期施用, 应启动新法提案程序.

如有元老认为行政法规与共同纲领或现行法律相抵触, 在得到足够元老联署的情况下, 可提交元老院法律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 有权中止或废除行政法规的实行. **法律实施:**分别成立公安与检察机构承担公安执法和起诉检察职能的机构, 两机构可归属负责司法的执委会成员统一管理. 司法独立: 由元老院法律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于行政体系的审判机构(法院体系), 进行司法判决.


钱水廷 于 2012-4-12 22:15:51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钱水廷 于 2012-4-12 09:24 编辑

俺被任命为议长也有些时间了, 这也算是在其位, 谋其政吧.

简单的说就是元老院掌握立法(这个没什么问题吧)? 然后就是三权分立, 成立独立的法院体系. 如果不能实现的话, 也应将法院系统归元老院管, 而不能公检法都归在行政系统内.


haonan3344 于 2012-4-12 22:24:29 发表了:

法盲表示很专业啊

以后元老院会设地方议会??不直接独裁?


钱水廷 于 2012-4-12 22:29:45 发表了:

haonan3344 发表于 2012-4-12 09:24

法盲表示很专业啊

以后元老院会设地方议会??不直接独裁?

元老院现在就是"元老"的院, 只在中央一级, 地方上归化民可有其自己的民意代表, 或者行政监督部门, 但立法权还是应该控制在中央一级吧.

以后元老院再逐步过度成所谓上议院 - 这只是我个人意见, 而且现在说还太早.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2:32:01 发表了:

现在谈这东西还早


t98will 于 2012-4-12 22:34:01 发表了:

除了法学会的人之外,其他元老大多有自己的工作,也不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要他们完成草案有点难吧


钱水廷 于 2012-4-12 22:40:11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09:32

现在谈这东西还早

现在的问题是, 所谓法学会的一帮人, 借着掌握专业知识的名义, 把立法选择, 起草, 到检察, 判决都控制了, 这显然不符合穿越集团的大多数人的利益. 元老院作为立法机构是顺理成章的, 这个立法不只是一个批准法律生效的橡皮图章. 而我们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院法官体系, 是否还要继续让县太爷来断案? 如果不是, 这个法院体系就有个归属的问题. 元老院实际就是全体元老, 元老院常委会才更接近议会, 所以法院归元老院也是名正言顺的. 对议长来说, 这其实是在分权, 而不是揽权.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2:48:04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2:49 编辑

2012-4-12 22:40

, ν, , , , , о,  …

1.不要用议会来套元老院。代议制的前提是国民多到技术上不可能搞全民大会公决国事。临高就500元老,以后有无线电和机要信使局,包括各类法律草案在内的文书要通电元老院并寻求每位元老的回应和表态不要太容易

2.现阶段法学会那帮人的能量还没有那么大吧?立法工作按说不是当务之急


钱水廷 于 2012-4-12 22:51:02 发表了:

t98will 发表于 2012-4-12 09:34

除了法学会的人之外,其他元老大多有自己的工作,也不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要他们完成草案有点难吧

法学会是少数人, 而且有其自己的集团总体倾向性, 由他们来掌握整个法律体系, 显然是不合适的. 他们当然可以协助起草法律, 但如果释法, 判决都是一帮人的话, 那就成了讼棍, 左右都由他们说了. 这个提案就是要分权, 不能让他们抱在一团玩法律. 即使同样出自一个集团, 归属不同部门, 不同职能后, 就会有新的集团利益. 希望这能够帮助抵消旧的集团利益.

同时法律是为统治服务的, 应该达到什么目的本来没那么复杂, 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帮讼棍把很简单的事故意搞得复杂, 让别人认为离开他们不行. 我们要掌握的是法律的本质, 玩文字游戏来对付归化民是一回事, 但不能用来变相剥夺一般元老的权力, 损害元老的利益.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02:22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2:51

法学会是少数人, 而且有其自己的集团总体倾向性, 由他们来掌握整个法律体系, 显然是不合适的. 他们当然可 …

临高现在真的需要很多很复杂的成文法么?我看未必

法学会那帮人真能深入插手重要案件的侦查审理么?我觉得也未必

我觉得临高目前最多的案件应该是土著之间的中小额商务纠纷。真要涉及元老和国企,法学会还不至于傻到明目张胆刷存在感。刑事命案的话,在临高这种就业率高、贫富差距相对低的社会应该很少见而醒目,不一定好操纵

阻止法学会胡来的最根本力量还是元老的超然地位。大不了闹上元老院全会投票,法律这时候有球用,都是元老谁怕谁啊


postman 于 2012-4-12 23:02:37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2:15

俺被任命为议长也有些时间了, 这也算是在其位, 谋其政吧.

简单的说就是元老院掌握立法(这个没什么问题吧 …

单纯地将司法机构(法院)划归立法机构管理会产生不少反效果的。

司法机构平时业务繁重,案件争议频繁,反观开会数量不多,常设委员人数少时间也必须用于其他事物上的元老院,不难发现元老院按照目前结构是难以做到对司法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的,如果非要去监督司法机构日常业务的话那么很必然地需要在元老院下面常设司法行政监督机构,结果还是立法监督机构的逐渐行政机构化。。。。。。

所以司法机构要么强调司法独立,要么类似天朝,往行政机构上演变,这是有其原因的。

天朝系统好处是司法效率高,只要内部外部监督到位其实错案率也不高,缺点还是在不透明上。被个别别有用心人士一跳就容易在民众中积累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感。

司法独立这玩意核心问题就是效率低下,错案发生可能性不会有突出优势,但是卖点就在透明度高上,唬老百姓很厉害。

以澳宋视角去观察的话,元老荣誉法院就不说了,这玩意注定后面就是一个摆设。一般民众的法院上可以考虑大体采天朝系统,通过任命元老作为内部监督员的方式来保证监督。。。毕竟对于一个帝国来说,效率才是最重要的,没有MZZY的帝国满地爬,缺乏效率的帝国从来活不久。


postman 于 2012-4-12 23:04:32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2:51

法学会是少数人, 而且有其自己的集团总体倾向性, 由他们来掌握整个法律体系, 显然是不合适的. 他们当然可 …

如果是这个目的,把司法系统扯给行政系统去就是了。。。业务机构放给立法机构去管是讨不到好的

反正行政系统里面内部派系众多,没有谁或哪个群体能保证通吃。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05:07 发表了:

归根结底,元老院里有民主无法制,这是基本原则

过二三十年元老财阀分家,每家都养一帮御用讼棍,打起官司来还不是谁怕谁啊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10:30 发表了:

临高现在有个局限就是元老分散各地而没有无线电以供快速联络。等过几年有了,办公厅就可以每天给所有元老发“国内/国际动态清样”了,任何元老有啥事情也都可以通电整个元老院了,行政流程很方便的


钱水廷 于 2012-4-12 23:15:15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09:48

1.不要用议会来套元老院。代议制的前提是国民多到技术上不可能搞全民大会公决国事。临高就500元老,以后 …

在元老内部并不是代议制, 重大问题(至少现在)原则上还是全民公决.

从书中的描述上, 法学会的能量也够大的, 而且最近某个法学会成员的发言, 还不能引起警惕么?http://bbs.cctvdream.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148&extra=page%3D4&page=3

雷牙:

“各位对于《共同纲领》中对于元老的人身保护这部分缺少研究啊。

而且,作为法学会成员,又在军中服役的鄙人,必然是制订军法的成员之一,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会没有早考虑到?军人不能执行违法命令,不能以执行命令为由而免责,这在二战后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上已经被确定为武装冲突法的原则。我相信法学会会支持我的。

枪毙我?依军法把深河解职的可能性更大点”

同时这不是针对法学会, 而是在效果上对法学会有直接影响, 关键还是程序正确 - 元老院应该是是立法机构.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23:39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3:15

在元老内部并不是代议制, 重大问题(至少现在)原则上还是全民公决.

从书中的描述上, 法学会的能量也够 …

元老人身保护这个东西确实比较重要。不过现在个人认为还不是正式公开颁布成文的《元老礼遇法》之类玩意的时候。内部有个工作条例之类的玩意也差不多了。

至于插手军法,这个你放心,自有老军头们收拾这小子。在大多数元老熟悉并奉行的土鳖式的政治体系里头,你作为议长插手军法的制定和执行比军法处窝里炮在性质上更严重。这个出头椽子你没必要去当,最多在适当时候提及一下表示关注就可以了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24:48 发表了:

另外程序正义这个东西最好不要随便提。法学会那帮人也不是傻子,现在还知道扯一个“立法周全”的幌子。程序正义这个东西在中国式语境下很招人烦的


钱水廷 于 2012-4-12 23:25:58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10:23

元老人身保护这个东西确实比较重要。不过现在个人认为还不是正式公开颁布成文的《元老礼遇法》之类玩意的 …

好吧, 我也没必要全靠一人整这事, 就按我自己的提案, 我也得有足够的联署人才行. 我先说这么多, 听听别人的吧.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38:37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3:25

好吧, 我也没必要全靠一人整这事, 就按我自己的提案, 我也得有足够的联署人才行. 我先说这么多, 听听别人 …

回到乃这个流程上,偶觉得吧,既然可以存在质询委员会来反对这个法律,那么应该也可以存在一个起草/支持委员会吧?当然人数比例可以再议。

元老院立法委员会可以作为一个常设的事务性的召集机构,不或者尽量少掌握实质性的法案内容审阅和决策权力。有元老提案立法并寻求连署的时候立法委员会处理相应的行政流程,再组织质询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并论战。论战形式可以是召集两个委员会以及愿意并便利出息的元老开元老院立法听证会议(动不动开全会也不太现实)辩论然后将会议记录通电全体元老并征求书面意见,也可以是起草法案文稿并通电全体元老征求书面修改意见然后一轮一轮的改,没问题的话最后开个会形式上多数通过,争议太大就废掉。

如果要有个《元老院立法法》之类的玩意的话,只要确定基本流程、连署门槛之类几个很简单的纯粹程序性问题,同时设法保证立法之前的辩论和征集意见过程不要过于冗长低效(或者其实可以故意允许出现这种情况?就看你怎么理解作为议长的职权和任务了。。。。)就够了。实质性的问题留给具体相关的元老们吵架去。反正还是那句话,元老院里有民主无法制,没必要高估那群并不手握实质性资源的讼棍。


清道斩斫田令孜 于 2012-4-12 23:41:45 发表了:

原来您老是康股瑞斯的干活,早知道就把你塞到太平天国去了,跟楚剑功做副官是可惜了。好吧,1845里把你调回来。


钱水廷 于 2012-4-12 23:50:52 发表了:

清道斩斫田令孜 发表于 2012-4-12 10:41

原来您老是康股瑞斯的干活,早知道就把你塞到太平天国去了,跟楚剑功做副官是可惜了。好吧,1845里把你调回 …

谢楚帅栽培, 不过在您的天地里, 俺这个反叛从龙的世家子弟可没有那么高的"觉悟". 难不成还要去学一次鲁迅, 被派出学军事, 却对政治产生了兴趣…我原来是希望成为某个专业兵种(海军或炮兵)的前驱的.


sbzsnowtiger 于 2012-4-12 23:56:22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3:50

谢楚帅栽培, 不过在您的天地里, 俺这个反叛从龙的世家子弟可没有那么高的"觉悟". 难不成还要去学一次鲁迅 …

乃个学统计的不去后勤部可惜了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00:34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10:38

回到乃这个流程上,偶觉得吧,既然可以存在质询委员会来反对这个法律,那么应该也可以存在一个起草/支持委 …

我建议的也是这样: 以起草人和联署人为一方接受质询.

同意元老院立法委员会的责任主要是事务性的, 安排草案的审理程序, 组织质询委员会, 本身不介入质询. 但在几个草案的讨论程序, 质询委员会成员的选择上还是有很大的操作余地的. 另外考虑再加上对法律草案可以由立法委员会邀请相关元老预审, 不能有足够的联署不管什么事都要立法…

我也建议分为一般法和重大法, 一般法由质询委员会批准就行了, 重大法要由全体大会投票决定.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0:03:43 发表了:

清道斩斫田令孜 发表于 2012-4-12 23:41

原来您老是康股瑞斯的干活,早知道就把你塞到太平天国去了,跟楚剑功做副官是可惜了。好吧,1845里把你调回 …

我记得潜水艇以前提过,本科学的农业经济,读了个生物统计硕士出国混医药行业去了


南海 于 2012-4-13 00:04:25 发表了:

太复杂了看不懂

能不能用实际案例炒作来举例?

比如我现在想通过一个法案,比如女仆长裙必须长于60厘米法案。应该怎么弄?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12:06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11:03

我记得潜水艇以前提过,本科学的农业经济,读了个生物统计硕士出国混医药行业去了

大概吧, 我学的挺多的, 生物, 计算机, 还有个没提过的金融硕士… 谋生不易啊.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15:01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10:56

乃个学统计的不去后勤部可惜了

统计和统计不一样…我们的统计根据抽样来估计总体, 对结果总是留有余地, 我有95%把握说你的库存量在X和Y之间….你那统计要是少了几件, 我就可能丢官甚至杀头啊.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0:16:50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3 00:00

我建议的也是这样: 以起草人和联署人为一方接受质询.

同意元老院立法委员会的责任主要是事务性的, 安 …

最后一条不赞同。既然是法律那么一定要上元老院全会投票并简单多数,或者机要信使局组织书面远程投票。特别重要法律如《元老礼遇法》需要三分之二之类较大程度的多数。

所谓“不重要的法律”可以以行政条例的方式去做嘛。事先全部元老通电通气(可以不以正式的“法案征求意见稿”方式行文,只是知会一下有这个东西。当然任何元老就此作出批示发表意见的权力必须有,计委或者别的条例制定单位必须给出负责任的回答,元老不满意的话允许多轮反复质询,次数或者期限要不要加上限你看着办。元老对某条例的意见和制定单位的有关回复原则上也要通电知会其他全部元老,当然涉及保密的除外。当事方有要求不在元老院内部公开的话你也看着办)计委或者别的啥颁布、元老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背书就生效。

地方性、区域性的条例,可以以地方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并呈送元老院,仿上例处理。

总之基本出发点是有强制力的东西必须经过元老院,而且全体元老都有发言权,这就够了。等土著有下议院的时候起码也是三四十年以后,到时候再说。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0:18:42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3 00:12

大概吧, 我学的挺多的, 生物, 计算机, 还有个没提过的金融硕士… 谋生不易啊.

猛人那。。。。。。


coldhot3 于 2012-4-13 00:24:52 发表了:

你这个立法模式中没有回答一个问题:如果多数元老通过一项法律,把某个元老绑起来送到敌对势力那里宰了,怎么办?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0:36:06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3 00:24

你这个立法模式中没有回答一个问题:如果多数元老通过一项法律,把某个元老绑起来送到敌对势力那里宰了,怎 …

参见《元老礼遇条例》,这玩意现在还不太好意思叫法

人身保护的内容里头都有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44:23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2-4-12 11:04

太复杂了看不懂

能不能用实际案例炒作来举例?

比如我现在想通过一个法案,比如女仆长裙必须长于60厘米法 …

我试试吧.

这个女仆裙子的事应该是一般法, 只要质询委员会通过就行.

你有个提案, 先得找到足够的联署人才会受理.

你找到了二十元老联署, 同时按照法律提案的要求, 准备了相应的材料(可以请法学会的人润笔), 包括立法的理由, 法律的正式草案, 适用范围, 怎么实施, 如何判定违法, 违法后有什么后果等等.

交到元老院立法委员会申请立法. 立法委员会先查所要的材料都齐了, 再一下没有相关法律. 如果有, 那就是修改法律, 有不同的审批途经. 假设没有, 立法委员会再找几个元老预审一下, 看看你的内容是否有明显的漏洞什么的. 立法委员会可能会把预审意见反馈给你, 建议你修改.

你可以改也可以不改, 就算正式备案了.

立法委员会这时候找人成立质询委员会, 并把你的申报内容传阅所有元老, 同时你要给出起草委员会的人选, 这两拨人不能重. 然后立法委员会确定质询程序, 时间地点双方人选什么的. 到时候公开听政质询.

其它元老不在质询委员会里也可以书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由质询委员会代理(这个待讨论)

一轮听政下来, 质询委员会关门开会, 可能会当场投票批准, 驳回, 或者给你一个修改的意见, 比如认为应该是50厘米什么的.

如果比较复杂的修改, 可能要再开一次听政, 不过不能再多了.

一轮或两轮下来, 质询委员会达成最后意见, 批或者不批.

批了, 这个东西交到议长或者文总手里(看怎么定了),  签字生效. 整个讨论意见移交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

不批, 按规定一定时间内(一年两年或者另外一个数), 不能再提类似提案, 省得总瞎折腾.

成法以后, 公布法律, 大家遵守. 如有违法, 警察进行处罚, 被判方不服搞到法院,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一方说你量裙子要铺平了量, 这裙子皱的时候量少一点不能算违法. 法官可以自己定夺, 那以后大家都得根据这个判例, 铺平或着不铺平. 或者法官自己不想决断, 找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就得释法, 最后拍板.

唐这么多够了么?


coldhot3 于 2012-4-13 00:47:28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3 00:36

参见《元老礼遇条例》,这玩意现在还不太好意思叫法

人身保护的内容里头都有

没不礼遇啊,只是派人家去执行必死的任务而已。回来肯定放在公墓最后最明显的地方。如果国家立法禁止元老执行有生命危险的任务,那元老就得先从军队和工业口全面撤出啊


南海 于 2012-4-13 00:47:47 发表了:

我说说我的想法

提议案的话,主提案人至少有一名元老,然后至少得到25名元老签名附议,那么这份议案才能提交元老院成为议案。

50个附议签名以内的议案成为一般议案。超过50个100个以内签名为重要议案,150个以内为重大议案,超过200个为特别议案,超过250个为紧急议案,

一般议案简单多数一次投票通过,年初或年中全体大会的时候再次复议审核。

重大议案简单多数2次投票通过,年初/年中全体大会复议;

重大议案需要三读三次投票通过,并且与会率必须超过60%,投票率超过60%。

特别议案需需召开全体大会,投票通过率必须超60%

议案讨论议案期为1-6个月。分三次,分别申论,质询,公告。一次简单投票。

越简单的议案讨论越快。

然后高一级议案可作废第一级议案。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48:59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2 11:24

你这个立法模式中没有回答一个问题:如果多数元老通过一项法律,把某个元老绑起来送到敌对势力那里宰了,怎 …

这个就要上交仲裁委员会, 讨论这个法是否违宪(共同纲领), 仲裁委员会如果说不违宪, 那就没辙了. 否则就宣布这项法律无效. 大家还不满意, 那就修宪.

所以仲裁委员会的存在是很重要的…具体人选也是很重要的….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52:16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2-4-12 11:47

我说说我的想法

提议案的话,主提案人至少有一名元老,然后至少得到25名元老签名附议,那么这份议案才能提 …

基本支持…这就是具体的条例内容了, 现在我首先要看到的是立法权应该由元老院掌握.


南海 于 2012-4-13 00:53:21 发表了:

和我想的差不多,我前段时间也在考虑一个同人

就是在茶馆串联农业部的元老,凑齐25个签名,然后提交议案,然后讨论什么的,不过后来想着想着就不知道怎么就写不下去了….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54:36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2 11:47

没不礼遇啊,只是派人家去执行必死的任务而已。回来肯定放在公墓最后最明显的地方。如果国家立法禁止元老 …

他要是自愿去, 那没问题. 如果不愿意, 可以引用共同纲领元老不能随便判死刑之类的条文, 要求仲裁委员会释法.


钱水廷 于 2012-4-13 00:57:25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2-4-12 11:53

和我想的差不多,我前段时间也在考虑一个同人

就是在茶馆串联农业部的元老,凑齐25个签名,然后提交议案, …

那好极了. 有这个提案, 你是不是能写了…我先干活去了, 回头还想继续编我的照片呢.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1:06:35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3 00:48

这个就要上交仲裁委员会, 讨论这个法是否违宪(共同纲领), 仲裁委员会如果说不违宪, 那就没辙了. 否则就宣 …

对于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这个东西,我持保留态度

我觉得唯一最终裁决手段该是全体投票,包括远程投票


钱水廷 于 2012-4-13 01:19:00 发表了:

sbzsnowtiger 发表于 2012-4-12 12:06

对于仲裁委员会/最高法院这个东西,我持保留态度

我觉得唯一最终裁决手段该是全体投票,包括远程投票

那就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哪些可以仲裁/释法, 哪些不能. 不过那样李炎(Coldhot3)说的问题比较麻烦. 大家通过简单多数投票就能把某个元老干掉了?

有仲裁委员会, 至少还多一道程序, 如果要修宪才能做这样的事, 那就要三分之二(忘了共同纲领的修改有这一条么, 如果没有似乎应该加上)同意才行.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1:23:00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3 01:19

那就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哪些可以仲裁/释法, 哪些不能. 不过那样李炎(Coldhot3)说的问题比较麻烦. …

他在钻牛角尖罢了,那个跟土鳖全国人大表决明天解散政府国家停止存在一个性质,说白了那种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sbzsnowtiger 于 2012-4-13 01:24:22 发表了:

法律从颁布到付诸实行还有距离,不然官僚系统是干啥的


haonan3344 于 2012-4-13 07:47:38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2 22:29

元老院现在就是"元老"的院, 只在中央一级, 地方上归化民可有其自己的民意代表, 或者行政监督部门, 但立法 …

好的方向是 美利坚合众国,紧密控制的联邦

差的方向是 英联邦,松散控制,各自为政的

当然,英联邦的年代,也不具备紧密控制的条件。没那个物质、技术水平


coldhot3 于 2012-4-13 08:27:22 发表了:

钱水廷 发表于 2012-4-13 00:54他要是自愿去, 那没问题. 如果不愿意, 可以引用共同纲领元老不能随便判死刑之类的条文, 要求仲裁委员会释 …

临高陆军要求某部执行敌后包抄任务,打到一半元老营长觉得危险大,有可能威胁自身安全。就命令部队放弃包抄,固守等待仲裁。这样的军队跟国军有啥区别?或者换一个问题,驻外站元老听到风声不对是否可以不请示外情局直接撤离?如果可以随便撤离的话,那还所谓布点干嘛?情报站就是要在敌对国家发挥作用的,在中立国家的叫使领馆。


南海 于 2012-4-13 14:57:39 发表了:

想个议案出来啊,好开个同人故事


武安白起 于 2012-4-14 10:55:12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3 08:27

临高陆军要求某部执行敌后包抄任务,打到一半元老营长觉得危险大,有可能威胁自身安全。就命令部队放弃包 …

你说的元老不执行军令或者是临阵脱逃。这个自然有军法来惩治他,只不过不执行死刑,而是徒刑,以及以后该名元老不得再在军队里任职。共同纲领暂时就是宪法的性质。


petrus 于 2012-4-14 11:16:06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3 08:27

临高陆军要求某部执行敌后包抄任务,打到一半元老营长觉得危险大,有可能威胁自身安全。就命令部队放弃包 …

他们真要惜命跑路也没法子,元老最大么,范跑跑也跑了,不是也没法把他怎么样。有时候制度就是这样,会左右矛盾


北炜 于 2012-4-14 11:41:25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3 08:27

临高陆军要求某部执行敌后包抄任务,打到一半元老营长觉得危险大,有可能威胁自身安全。就命令部队放弃包 …

这种问题处理思路如下:

元老是元老,军官是军官。军官放弃阵地逃跑,按军法枪毙。军官元老同样必须接受军法审判。但是审判结果出来后豁免权自动生效(注意是豁免执行不是豁免审判,这个罪名你得背上一辈子。)

另外,除了军队本身处罚外。执委会可以提请元老院对该元老进行荣誉谴责。如果元老院有多数(绝对多数还是相对多数可以讨论)投票认为该元老行为够格荣誉谴责,那么该元老会被剥夺担任任何公职的机会。(但是保留投票权和最基本的分红津贴)

不过荣誉谴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有20名以上的元老连署提案,并且同样获得多数投票通过。


超电磁泪子 于 2012-4-14 11:41:43 发表了:

petrus 发表于 2012-4-14 11:16

他们真要惜命跑路也没法子,元老最大么,范跑跑也跑了,不是也没法把他怎么样。有时候制度就是这样,会左 …

这样的人肯定会受到惩罚,至少不适合再担当要职,清水衙门里去,而且以后在元老院肯定会没有发言的能力,当然他有发言的权力。穿越集团有能力有魄力的,大有人在。


tigerami 于 2012-4-14 12:07:15 发表了:

500元老范围内应该按照直接民主,宪政法治的原则尽快建立基本制度。

支持下潜水艇同学


coldhot3 于 2012-4-14 16:17:09 发表了:

武安白起 发表于 2012-4-14 10:55你说的元老不执行军令或者是临阵脱逃。这个自然有军法来惩治他,只不过不执行死刑,而是徒刑,以及以后该 …

你这样搞就军法高于宪法啦。


coldhot3 于 2012-4-14 16:21:52 发表了:

petrus 发表于 2012-4-14 11:16他们真要惜命跑路也没法子,元老最大么,范跑跑也跑了,不是也没法把他怎么样。有时候制度就是这样,会左 …

这么搞的结局就是元老从最能打的部队和最重要的情报网络中逐渐撤出。你觉得这是个好事情?


coldhot3 于 2012-4-14 16:23:46 发表了:

北炜 发表于 2012-4-14 11:41这种问题处理思路如下:   元老是元老,军官是军官。军官放弃阵地逃跑,按军法枪毙。军官元老同样必须接 …

17次之后,临高军里所有现役元老就全部离职了。临高军变成了纯本地同志的军队。军队缺元老,你根本没法开人。


coldhot3 于 2012-4-14 16:24:49 发表了:

超电磁泪子 发表于 2012-4-14 11:41这样的人肯定会受到惩罚,至少不适合再担当要职,清水衙门里去,而且以后在元老院肯定会没有发言的能力, …

可惜现在有能力有魄力的人不想加入伏波军。


超电磁泪子 于 2012-4-14 16:28:57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4 16:24

可惜现在有能力有魄力的人不想加入伏波军。

但在伏波军里的元老并不缺这两样。


coldhot3 于 2012-4-15 02:58:21 发表了:

超电磁泪子 发表于 2012-4-14 16:28

但在伏波军里的元老并不缺这两样。

伏波军最像一个游戏《盟军敢死队》,虽然叫敢死队,但实际上死掉一个角色任务就玩不下去了。除了那个主动掉下去摔死的,吹牛的敢让哪个元老真去从容赴死吗?长官怕死的军队像国军,不像共军。


sailor 于 2012-4-15 06:07:02 发表了:

反对司法独立,一切权力归元老会


绝代文胆陈布雷 于 2012-4-15 06:11:46 发表了:

还有刑代罚执行政策也要大改,建立现代监狱体系。


c47 于 2012-4-15 08:21:09 发表了:

北炜 发表于 2012-4-14 11:41

这种问题处理思路如下:

元老是元老,军官是军官。军官放弃阵地逃跑,按军法枪毙。军官元老同样必须接 …

如果两个元老同在一支部队,一个要撤,一个要打….怎么办?一个把另一个枪毙?!


c47 于 2012-4-15 08:24:39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4 16:24

可惜现在有能力有魄力的人不想加入伏波军。

建议正规化以后伏波军常规部队不编入元老,元老只能进“黑水公司”或者特侦队!


petrus 于 2012-4-15 09:28:38 发表了:

军队正规化以后元老本来就要逐渐脱离一线部队了。


coldhot3 于 2012-4-15 16:57:40 发表了:

c47 发表于 2012-4-15 08:24建议正规化以后伏波军常规部队不编入元老,元老只能进“黑水公司”或者特侦队!

真疯狂,太阿倒持,是这个成语吧?元老退出军队后参谋部门自己独走根本无法制约。


c47 于 2012-4-15 17:41:42 发表了:

coldhot3 发表于 2012-4-15 16:57

真疯狂,太阿倒持,是这个成语吧?元老退出军队后参谋部门自己独走根本无法制约。

所以我们可以“名正言顺”的要部队忠于元老院啊…….当然新兵营要独立运作!军事院校也要独立运作!要在元老院的眼皮子底下!

实际上还不是因为真正能打的元老太少的缘故,军队中充斥着一群纸上谈兵的元老会出大事的….当然开局,元老还是要下到部队的!等发电机计划结束,人力资源充足了,就可以考虑元老集中化了。


coldhot3 于 2012-4-16 05:08:25 发表了:

c47 发表于 2012-4-15 17:41

所以我们可以“名正言顺”的要部队忠于元老院啊…….当然新兵营要独立运作!军事院校也要独立运作!要在 …

老兄,法律的权威性是靠暴力来保证的,如果元老元老退出军队,本地同志私下串联决定违反法律怎么办?顺便,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只要认真研究军事,当个中规中矩的营长团长是没问题的。


不卖国家宋子文 于 2012-4-16 09:21:28 发表了:

支持老钱的这个提案,另针对海南的提议补充几个建议:一是要求附议者数量必须超过起草者(这个是要体现法案的普遍性);二是为了简化流程,重要法案只能在年度会议中提出,紧急重要法案可以要求召开元老院全体临时会议;三是直接涉元老本身的法案无论起草人数直接视为重要提窖;四是质询委员会可以直接退回在语言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法案,要求其重写或修改


钱水廷 于 2014-7-11 22:44:05 发表了:

请转临高分版, 谢谢!


jag0713 于 2014-7-14 14:56:46 发表了:

加强元老院权利~\(≧▽≦)/~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