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564738 假如参照大明律,杨继红杀林小雅的案子应该这么判……
北朝旧贴 | xiaoweisan | 共 4077 字 | 2014-10-15 | | 编辑本页
xiaoweisan 于 2014-10-12 01:05:00 发表了:
看到南海提的“良民杀奴婢”方案,我去查了一下《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的规定是: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斗殴杀人,无论是用手脚、刀剑还是其他工具,都处绞刑。蓄意谋杀者,处斩刑。】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凡人”是指彼此无关系的平民。】
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奴婢与奴婢相殴,均贱人也,故其或殴、或伤、或刃杀,及杀死者,各依斗论。
若良人、奴婢相侵财物,如窃盗、强夺、诈欺、冐认、诓骗、拐带、恐吓、求索之类,因而有所杀伤,不用此加减之律。谓奴婢因良人侵己财物而殴伤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绞;其良人因侵奴婢财物而反殴之者,不在减等,故杀者,亦斩也。
良民殴伤奴婢,比良民殴伤良民的惩罚轻一等,也仅仅是轻一等,而不是南海所说的减半。杖一百减一等为杖九十,斩刑减一等为绞刑,如此而已。若良民殴奴婢致死,或蓄意杀死奴婢,则不减等,惩罚分别是绞刑和斩刑。大明律只是规定主人(及其近亲)杀奴婢不用偿命,但是良民杀别人的奴婢还是要偿命的。
大明律甚至还规定,假如斗殴原因是良民先侵害了奴婢,则不适用加等、减等法律,也就是视同良民之间的斗殴。说实话,在查书之前,我真没想到代表反动地主阶级利益的大明律居然并非完全一边倒地袒护良民、歧视奴婢。相对于良民来说,奴婢是“低一等的人”,而不是“物品”。对主人来说,奴婢也不完全是“物品”。主人故意杀死无罪奴婢,要杖六十、徒一年,虽然仅仅是一年徒刑,毕竟也是刑事责任,一个人显然不会因为砸坏自己家电视机而被判刑。客观地说,奴婢还是有那么一点点人权的,这并没有妨碍富人纳几十、上百个妾,也不会妨碍穿越众建立人种博物馆。当然古代也有滥杀奴婢的人,例如晋武帝的舅舅王恺,对敬酒、吹笛的婢女说杀就杀,但就连统治阶级的其他成员也把这种人视为恶棍,这么搞除了满足个别重口味的人,其实真没什么意思。
回到杨继红案上来,按现代法律判,非故意杀人一般不判死刑,按大明律判就是偿命(无论奴婢殴杀奴婢,还是良民殴杀他人奴婢,都是绞刑)。所以还是不要参照大明律了。
南海 于 2014-10-12 08:27:26 发表了:
这个可以有
按大明律来吧
lvtom 于 2014-10-12 22:01:49 发表了:
大波波是被林小雅恐吓在前的,是不是依律可减?
话说lz的意思是元老院治下还不如大明?契卡何在?
lmx1982 于 2014-10-12 22:05:42 发表了:
参照大明律?临高发生的案件跟大明律有什么关系?
liutom2 于 2014-10-12 22:21:17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2 08:27
这个可以有
按大明律来吧
吴南海这个反贼
zhjayang 于 2014-10-12 22:30:07 发表了:
南海也想当党魁啊·····
南海 于 2014-10-12 23:10:15 发表了:
zhjayang 发表于 2014-10-12 22:30
南海也想当党魁啊·····
党魁没意思
其实我想分国有资产
让所有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革,然后把股权拆分,弄出一部分放到股票市场里,然后让元老们去购买,即给酱油元老们一个通过经济手段控制国企的机会
东门吹雨 于 2014-10-12 23:12:36 发表了:
大明律怎么定关临高毛事。那里又不是大明的治下。
守夜人 于 2014-10-12 23:53:35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2 23:10
党魁没意思
其实我想分国有资产
得了吧,你这套只会让酱油元老在将来的经营中被清洗出局,要知道你开了交易市场允许买肯定同时就允许了卖,允许卖就能用各种方法弄到手,毛子工业劵的剧情想再来一次?没有规则的保护,你觉得像李梅这样的商场人精和五道口那帮钱串子是酱油元老们玩的过的?
南海 于 2014-10-13 08:59:40 发表了:
守夜人 发表于 2014-10-12 23:53
得了吧,你这套只会让酱油元老在将来的经营中被清洗出局,要知道你开了交易市场允许买肯定同时就允许了卖 …
因为人家玩的好所以大家都不准玩,这样的立场真不好。
穿越集体从一开始就不是搞大锅饭的,而是搞机会主义,给所有人一个发挥的机会。而我认为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行政方式分配的方式空间已经不大了,应该扩展领域,让大家有发挥的机会。
但严格的说,这依旧只是机会平等,你要没能力或者不主动,该什么都没有的还是什么都没有。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0-13 10:15:23 发表了:
我只是觉得,农庄主这次选择和情报局合作,对他自己不见得是一件好事。
守夜人 于 2014-10-13 11:36:53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3 08:59
因为人家玩的好所以大家都不准玩,这样的立场真不好。
穿越集体从一开始就不是搞大锅饭的,而是搞机会 …
南海啊,不是不准玩,而是怕你玩输。玩输本身是很正常的,结果你这是把规则从玩零花钱变成玩身家,玩输后果比较严重了就。想玩投资元老又不是没资本,将来肯定有增发股,自己去市场玩呗,干嘛动元老基本股的心思?
南海 于 2014-10-13 12:49:09 发表了:
守夜人 发表于 2014-10-13 11:36
南海啊,不是不准玩,而是怕你玩输。玩输本身是很正常的,结果你这是把规则从玩零花钱变成玩身家,玩输后 …
元老要先有基本股。
把国企股份化了,当年穿越的时候拿到手的股票才能变的有实际意义。
以及当年规定的元老死后一半股份要上交国库,这到底是指每一代元老还是第一代元老的股份?
既然股份要上交,那么政府和元老院,元老院和元老之间就应该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财产确定,他们现在是一体的,但将来肯定是分开的。那么就需要从一开始就确定所有权。
我的看法是,国企中的股权应该先归元老院,所有国企资本应该按照穿越前的股份均分。记得穿越前总股本大概在一亿股,每股一元,各人依据穿越贡献股本额度不同。
这部分股本只继承拆分,不的转让和买卖。这样元老们的后代才能靠这个吃老本
澳宋政府只有管理权利,等到一代元老挂了,名下股本一般充公,这部分才能变成政府股份,才变成政府和元老院共同控股企业。
政府和元老院是不一样的
对如何避免元老把在企业或部门私家化上,我还没想好怎么处理。
南海 于 2014-10-13 15:08:13 发表了:
wangsaozong 发表于 2014-10-13 14:57比如吴元老你手下那堆田间地头各村跑的农技员元老不知道怎样才能获得所谓的“平等的机会”,现实的分工需 …
农技员们已经是获得机会了。几十年后怕是除了农技员的儿子们其他人是进不了农业领域做事了。
eumenes 于 2014-10-15 15:34:55 发表了:
lmx1982 发表于 2014-10-12 22:05
参照大明律?临高发生的案件跟大明律有什么关系?
从习惯法的角度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如果髡人没有相关法律,那么法官本着公正公平原则参考当地习惯法(也就是大明律)判决,此后这个判例成为法律。
这不是髡人沿用大明律,只是制订自己法律过程中参考而已。
拔剑四顾心 于 2014-10-15 15:52:43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3 15:08
农技员们已经是获得机会了。几十年后怕是除了农技员的儿子们其他人是进不了农业领域做事了。
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就是两手齐抓:一是持续扩张起码保持一两代人的时间,使得耕地面积持续扩大。二是在归化民及其子弟范围内开放农技的基本知识,愿意就可以学,考过就有资格。
深海巡游者 于 2014-10-15 16:13:55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3 12:49
元老要先有基本股。
把国企股份化了,当年穿越的时候拿到手的股票才能变的有实际意义。
真要分家产,起码也要等到澳宋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个工业基地基本建立起来再分吧,现在这点家当也太少了。。。
lmx1982 于 2014-10-15 16:19:47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lmx1982 于 2014-10-15 16:22 编辑
eumenes 发表于 2014-10-15 15:34
从习惯法的角度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如果髡人没有相关法律,那么法官本着公正公平原则参考当地习惯法( …
问题是,法学俱乐部那帮人搞了那么久,不可能连谋杀相关的法律都没制定出来。
一旦制定出来就得遵守,如果法律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要么请最高法院解释,要么法官自己判断,往已有的某条法律上套。
打个比方,美国的法官不可能因为美国法律对手上的案子的规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就去参照中国的法律吧?
eumenes 于 2014-10-15 16:29:20 发表了:
lmx1982 发表于 2014-10-15 16:19
问题是,法学俱乐部那帮人搞了那么久,不可能连谋杀相关的法律都没制定出来。
一旦制定出来就得遵守, …
这么说吧,英美法系重判例,如果某个美国法官判案,法律又模糊,假定他给了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判决,那么以后类似情况就有了参照。
之于这个判决是不是和别国法律类似,那就是另一个问题。
实际上制订法律时参考别国法律本就不是稀罕事。
髡人法官根据髡人的法律原则给了个判决——碰巧和大明律规定相似——这根本不是个事,谈不上多掉价。
lmx1982 于 2014-10-15 17:55:57 发表了:
eumenes 发表于 2014-10-15 16:29
这么说吧,英美法系重判例,如果某个美国法官判案,法律又模糊,假定他给了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判决,那么 …
所以我说临高境内发生的案件肯定是按照500废的王法来,跟大明律没关系。
至于500废的某条法律正好和大明律一样,那是另一回事了。
lmx1982 于 2014-10-15 17:59:41 发表了:
呵呵,刚发现这个帖子转正了。
lmx1982 于 2014-10-15 18:19:38 发表了:
最新一章里说“我记得元老院颁行的法律,不论已经正式执行的,还是形成草案讨论的,都没有蓄奴的条款。所以实际上这套制度目前沿用的是《大明律》的条款。”这就句话根本说不通。
元老院颁布的法律没有关于蓄奴的条款,那杀人的条款总有吧?杀人的条款里有指明本条款只适用于良人不适用于奴隶么?
如果没有声明,那法院当然应该不管你是良人还是奴隶都一视同仁,不可能因为你是奴隶就按照大明律来办啊?
否则按照程的逻辑,临高法律也没特别声明本条款适用于男人或者女人,那人人犯法都可以钻空子说我要求本案按照大明律来判了。
liutom2 于 2014-10-15 19:09:43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3 08:59
因为人家玩的好所以大家都不准玩,这样的立场真不好。
穿越集体从一开始就不是搞大锅饭的,而是搞机会 …
当元老们都是傻子了,这口子 一开,必然是金融商贸类的元老把工业口元老赚的连底裤都没有了,你要敢提这个一辈子也要想工业口和酱油元老的选票了。
南海 于 2014-10-15 19:29:19 发表了:
liutom2 发表于 2014-10-15 19:09当元老们都是傻子了,这口子 一开,必然是金融商贸类的元老把工业口元老赚的连底裤都没有了,你要敢提这 …
不觉得现在各口的元老已经把各个领域按家天下的模式搞了么。
南海 于 2014-10-15 19:36:29 发表了:
深海巡游者 发表于 2014-10-15 16:13真要分家产,起码也要等到澳宋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个工业基地基本建立起来再分吧,现在这点家当也 …
在既得利益集团成气候前才有关键问题解决的可能。
晚两年按我的利益出发就不提了。不管怎么说我也在行政系统里有位置了,关联企业也提前准备好了,不管如何军管化,我都可自保
liutom2 于 2014-10-15 21:55:00 发表了:
南海 发表于 2014-10-15 19:29
不觉得现在各口的元老已经把各个领域按家天下的模式搞了么。
那也是一口大锅里划分一下而已,总体利益是一致的
footjob 于 2014-10-15 22:03:18 发表了:
大明律这章贴吧好评啊。大家都欢迎打脸。
footjob 于 2014-10-15 22:08:34 发表了:
看了大明律对人身财产关系的逻辑相当严密啊。难怪崇祯都没钱打仗了,也不敢随便去抄家,而李自成的拷饷那么被士绅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