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565601 关于大波波的案子我发表一下看法

北朝旧贴 | liutom2 | 共 2049 字 | 2014-10-17 | | 编辑本页

liutom2 于 2014-10-17 12:33:04 发表了:

大波波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核心问题是是否可以依据奴仆身份减一等量刑,实际上这并没有什么好争论的。

元老院自登陆后就大肆买入人口,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絕契,这些人都成了归化民士兵、工人、农场员工以及商贸、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元老院体系内是没有奴仆的,不管归化民是主动投奔、买入、俘获 ,他们在经过净化和政审合格后的身份都是归化民,元老院不需要身契来束缚归化民,因为元老院有的是各种手段来保证归化民的忠诚,其中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归化民在元老院能获得当时环境下最高的待遇,离开了元老院,绝大部分归化民都一文不名,相比之下身契这种东西的效果就差的多了。

至于生活秘书,她们不但是归化民,而且是归化民干部,尽管她们是絕契买入,但在净化政审后和其他归化民一样都是归化民身份。在行政管理上所有的女仆训练班学员都归属办公厅,她们如果没被元老选中,就会由办公厅分配到各部门服务,自然也是归化民身份。而被元老选中的,她们的身份则由女仆训练班学员变为元老专属生活秘书,这个职位是干部身份,自然也是归化民。因此所有企图指称生活秘书为奴仆身份都是不成立的,或者说,如果一定要说生活秘书是元老的奴仆的话,那所有的归化民其实都是元老院的奴仆,要么承认他们都不是奴仆,要么承认他们都是奴仆,总之不可能一部分是奴仆另一部分不是,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对于大波波案来说,涉案双方一人为女仆学校学员,另一人为生活秘书,她们都是办公厅下属归化民,在法律地位上当然是一样。大波波案发时并无杀人企图,双方在厮打中造成对方坠楼身亡,因此适用故意伤害致死,按旧时空起刑10年,考虑到大波波在怀孕期,因此直到哺乳期结束,大波波都可以在办公厅指定地点限制居住。哺乳期结束后,大波波必须服刑,由于大波波身份特殊,因此办公厅还需要建立一所特别监狱用于关押类似的身份敏感人员。


lmx1982 于 2014-10-17 13:34:30 发表了:

有个问题,法学俱乐部那帮人不知道有没有制定孕妇特殊待遇的条款,如果偷懒了忘记定这一条,杨继红可就惨了。

当然,到底有没有定还是吹牛一句话的事。


深海巡游者 于 2014-10-17 15:21:07 发表了:

lmx1982 发表于 2014-10-17 13:34

有个问题,法学俱乐部那帮人不知道有没有制定孕妇特殊待遇的条款,如果偷懒了忘记定这一条,杨继红可就惨了 …

有姬信在,一定不会让他们忘了的,不然还怎么保护土著。。。


liutom2 于 2014-10-17 18:59:38 发表了:

lmx1982 发表于 2014-10-17 13:34

有个问题,法学俱乐部那帮人不知道有没有制定孕妇特殊待遇的条款,如果偷懒了忘记定这一条,杨继红可就惨了 …

你从头到尾都忘了,澳宋律从来都没正式公布过的,所以澳宋律里写些什么是随狒狒们便的


朗基洛斯的农夫山泉 于 2014-10-17 19:34:01 发表了:

liutom2 发表于 2014-10-17 18:59你从头到尾都忘了,澳宋律从来都没正式公布过的,所以澳宋律里写些什么是随狒狒们便的

军婚案的时候就大肆宣传过婚姻法了


lmx1982 于 2014-10-17 20:47:55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lmx1982 于 2014-10-17 20:57 编辑

liutom2 发表于 2014-10-17 18:59

你从头到尾都忘了,澳宋律从来都没正式公布过的,所以澳宋律里写些什么是随狒狒们便的

在会议上,法学会经过讨论认为形成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元老院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成文法。那么就应当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审判。那么,还是以本地通行的习惯法或者大明律为基础,进行裁判。    第二,应当立即在法庭审理后进行公开释法,增进土著百姓对元老们法学理念的了解。    第三,赶紧制订颁布相关的法律。不教而杀谓之虐。

---—————————————————————————————————————— 但是《临高时报》的内容要广泛的多,形式也活泼得多。其中的许多形式是他第一次看到,比如这次的破坏军婚案,报纸上不但就这起案子的前因后果进行了报道,还对《澳宋律》进行了所谓的“背景介绍”,特别是“破坏军婚”的概念和实践,都有长篇文章。李洛由仔细的阅读了报纸上的文章,很快就明白澳洲人是要在临高推行《澳宋律》了。他感到一阵震惊。    推行新法,是新朝的一个重要特征。报纸上公然谈澳宋律,这是已经明明白白的准备树起旗子割据一方了。


lmx1982 于 2014-10-17 21:02:20 发表了:

wangsaozong 发表于 2014-10-17 20:44

对啊,但之前大明百姓们,尤其是案件当事人从来没听说过这东东。倒不是法律口多懒,就那么几个人,现代法 …

军婚案之后就开始准备推行澳宋律了,不可能到现在还没公布吧?

澳宋律把旧时空中国刑法抄过来修改修改就好了,有什么难的。而且可以弄好一部分就公布一部分。最起码,杀人这种案子的律法肯定会最优先公布的。


黑岛人 于 2014-10-17 21:15:12 发表了:

lmx1982 发表于 2014-10-17 21:02

军婚案之后就开始准备推行澳宋律了,不可能到现在还没公布吧?

澳宋律把旧时空中国刑法抄过来修改修改就 …

没那么简单,照抄法律条文很简单,但条文不光是要元老院喜欢,也要让大多数归化民和原明朝土著也觉得基本合理,违背这二者任何一方的基本道德观的法律,不但不是元老院统治的武器,反而是帝国的麻烦。

而要调合这二者,除了实际观察和分析外没有第二条路,一下子把法律细节都推出来总有想差的,再往回收就有损于元老院的伟大和正确了。


lmx1982 于 2014-10-17 21:52:31 发表了:

黑岛人 发表于 2014-10-17 21:15

没那么简单,照抄法律条文很简单,但条文不光是要元老院喜欢,也要让大多数归化民和原明朝土著也觉得基本 …

刘邦进咸阳的时候就约法三章而已,后来汉律的编制形成也不是突然一天全部公布的,而是慢慢增加修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