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569966 假如元老院要出台新婚姻法(不只元老,也包括双方都是归化民),应该考虑到移风易俗

北朝旧贴 | xiaoweisan | 共 2166 字 | 2014-11-15 | | 编辑本页

xiaoweisan 于 2014-11-15 22:05:06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xiaoweisan 于 2014-11-15 22:38 编辑 元老院要建设新世界,终究是要与旧世界决裂的,移风易俗势在必行。当然为了照顾本时空的实际国情,可以循序渐进,再说初代元老放弃旧时空一切来到明朝,筚路蓝缕以启山林,某些个人需求也是要照顾的。因此,暂时不可能取消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大明律里规定的刑事权利夫高于妻、妻高于妾这些封建礼制残余应该取消。元老院应当明确帝国归化民一律平等、谁都不能互相侵害的概念,至少刑事上要平等。夫殴妻、妻殴妾、夫殴妾则减几等量刑,反之则要加几等量刑,夫杀妾、妻杀妾不偿命,夫可以卖妻、妻可以卖妾,乃至大明律反复强调的尊长伤害卑幼则刑轻、反之则刑重,这些充满了“尊尊亲亲,所有人根据亲属关系划分等级,生而不平等”封建礼教臭味的东西统统不利于建设工业社会,必须抛弃掉。元老院可以在军婚问题上移风易俗,在其他方面也可以的。现阶段,归化民夫妻民事权利平等还言之过早,新婚姻法可以暂时不谈这个问题,默认丈夫是家庭一把手,妻子是二把手,妾就三把手好了,最多类似于员工,但不能是奴隶,禁止殴打和贩卖。这样似乎有点嫡庶不分,那么可以像黑岛人说的,妻和嫡子女一人折算两份(其实在传统社会里只有儿子有继承权,妻、妾、女儿都没有份额,如果现在就让她们全都拥有继承权,改革的步子似乎大了点)。这样,提高了妾的法律地位,但减少了妾的子女的遗产份额,应该可以稍稍降低封建性(封建社会首重尊卑和人身依附,财产尚在其次)。这是为将来逐渐减少、停止纳妾作铺垫,而不是为了发展成绿教式的一夫多妻(诸妻平等)制,后者对于中国传统来说比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还要奇怪,而且同样不利于建设工业社会。在归化民中,男女平等还不可能,现在也没必要提,但随着“帝国归化民一律平等”(不管这种平等的局限性多么大)观念深入人心,男女平等的概念就会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元老院需要大量雇佣劳动力,并不主张妇女留在家里,归化民女性能经济独立,能当干部,还有女元老的示范作用(女元老至少在表面上与男元老地位平等),她们自然就会开始觉醒,丈夫们也会开始尊重她们,毕竟她们增加了家庭的收入,有钱是硬道理,古人也懂的,特别是当法律限制了丈夫的超经济特权时。日后,当人民的觉悟和舆论逐渐成熟,男女平等、废止纳妾就可以水到渠成地实行。当然这个觉醒过程需要好几代人的时间,绝对不会影响元老们收集后宫,等到妇女解放运动成气候了,元老们不是作古就是已经没那个精力了。至于元老子嗣们的后宫问题……担心他们干嘛?对建国大业有功的初代元老享受个够就行了。元老子嗣起码相当于部级干部的子女,生活条件和事业起点已经非常优越了,父母够对得起他们了,如果这些权二代连自己私生活都搞不定,这种废柴找块豆腐撞死算了。虽然元老们穿越不是来搞妇女解放的,但是解放了妇女也就是解放了更多的人,让“元老院和澳宋人民”成为“更多人的国家”,总是一件好事。还有归化民当中的奴仆阶层,最好也消灭掉,至少先把“家长杀奴婢不偿命”这一条革了,然后逐步解放或赎买奴婢。假如提高了归化民婚姻中妾的法律地位(见前述),似无必要为元老制定特殊的婚姻法,女仆一概视为妾即可。不过各位元老应该管住自己的妻妾不出去仗势欺人。当然,元老与归化民配偶是不平等的,这是统治者的特权。好比大明律规定夫无故杀妻要偿命,但如果是王爷杀了正妻,肯定不必偿命。王爷犯一般的刑事罪基本不会受到制裁,杀平民几乎不可能偿命,但为非作歹得太厉害也可能被削封、圈禁,倒是和元老的法律地位有些相似。明朝后期亲王、郡王估计也有几百个了,几百号人拥有刑事特权,17世纪的老百姓应该能够忍受,这点事甚至不必写进普通法典,反正自古以来就是这样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喊了几千年也只是口号。不过刑事特权终究不是好东西,最好在三代以后取消,明面上人人平等,以适应现代国家的要求。元老的刑事豁免权说穿了就是大家对大清洗、肃反扩大化的恐惧。初代元老全部去世以后,这个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任何组织都需要自净能力,元老院没有必要庇护那些不肖子孙,反正有的是人可以替代。至于元老的归化民配偶和子女(继承元老席位者除外),不应具有刑事特权,他们天然自成一个阶层,无需以法律形式特别划出来。法律特权应该集中于元老本人,而不是元老的一大家子。想来普通归化民也不敢动元老的家属,如果是元老故意杀害其他元老家属,在不偿命的前提下应当从重处理,相信这一点大家都会赞同。元老犯的罪应由元老本人承担后果,而不是我杀你一个孩子,你就杀我一个孩子填还,封建社会的律法也不会如此荒唐,这已经堕落到汉穆拉比法典的水平了(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人杀害另一自由人的儿女,由凶手的儿女抵命。如此规定的理由不言自明:儿女是父亲的财产,如同奴隶一样不具有独立人格)。元老的遗产继承应按照遗嘱,如果有人想制定家规,比如“每代皆由长子继承”,须在元老院备案方可生效。如无遗嘱,默认由嫡长子(或第一个孩子)继承元老席位,明显不适任的,由元老院开会讨论决定人选。除元老股份之外的遗产,采取诸子女均分制(除非遗嘱另有规定)。元老的儿子和女儿在继承遗产和元老席位上有同等权利,毕竟这么多元老,总会有生不出儿子的,不能让他们当绝户。再说初代元老中本来就有十多位女性,不允许女儿继承元老席位在逻辑上说不通。假如元老只想把席位留给儿子,在遗嘱中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