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590290 看来是该讨论一下关于元老继承制度的立法问题了

北朝旧贴 | 可乐加冰块② | 共 2065 字 | 2015-05-04 | | 编辑本页

可乐加冰块② 于 2015-5-4 15:19:16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可乐加冰块② 于 2015-5-4 17:49 编辑

需要好好规范一下,并下发到文理学院每个女生手里一本,作为必考科目。不然像张家女仆这类半文盲+法盲不知天高地厚的肉便器肯定会层出不穷。

元老的财产继承,应与归化民财产继承分开,另行立法。主要原因在于元老这一特权阶层的特殊性。

而在张家,这种继承制度就更加复杂,一旦老张去世了,他的遗产应该由谁继承?如果参照PRC继承法,理论上来说起继承顺序应该是: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这种顺序,老张死了以后,其遗产应该由其配偶优先继承。其子女照理来说应该是第二顺位继承人。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配偶,女仆算不算配偶?或者说什么样的女仆算配偶?我认为,粗俗点说,女仆只是用来解决元老生理需要的玩物而已,顶天了只能算个小妾,不算配偶,不具备任何遗产继承权。如果不存在像小张这样的“初代元老级子女”(不知道这样称呼合不合适,姑且这么叫吧),那么,元老过世后,其元老权力及遗产应由女仆为其生下的子女之一继承,如果其子女尚未成年,在继承人成年之前,遗产应该由元老院暂为代管与具体分配(考虑到多个子女的问题),但考虑到子女及母亲生活、教育及其他开支问题,可以委任女仆为法定代理人,代为使用部分遗产,但每月需上报开支明细,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核实,一旦发现女仆有滥用遗产的嫌疑,则剥夺其代理人义务(换句话说,女仆在元老遗产继承问题上,基本上没有权利,只有行使元老院指派的各种义务),另行委派他人执行法定代理人义务。

身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张元老,虽然是老张元老的女儿,但都是初代元老,从政治地位来说是平等的,那么小张对老张的遗产是否拥有第一继承权?从这点来说,我认为肯定有,大家集体穿越到临高来都是要做人上人的,如果在遗产问题上还争不过父亲的一个土著小妾,对同代元老的权威肯定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初代元老级子女可以在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委任过世元老的女仆执行遗产的使用义务(相当于管家),自己则兼任监管人。女仆若为元老生下了后代,那么考虑到第二代元老的遗产权益,初代元老级子女只应继承一半遗产,另一半遗产由元老院代管,但可委任其作为另一半遗产的第一法定代理人,身为第一代理人的初代元老级子女又可委任女仆为二级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另一半遗产,本人则可向元老院申请为监管人。

另外,第二代元老虽然从由女仆为元老所生的子女中产生,但挑选继承人时一定要体现男女平等,不应强调长子继承制。

如果元老生前指定了具体继承人,但若元老过世,而女仆并未为元老生下后代,这个遗产怎么处理,就需要各位好好讨论一下了。

至于元老有多个女仆,以及多个同父异母的子女,在遗产分配上怎么处理,本人非法律专业,就不敢多说了。

以上都是个人建议,考虑不周之处,各位轻拍。

另外建议大家讨论一下,女仆与其为元老生下的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血缘说,属于母子/女关系,但从法理来说,是什么关系呢?是否需要引入传统礼教?


xiaoweisan 于 2015-5-4 17:08:04 发表了:

元老的财产继承可以采取古代继承爵位的方式:爵位(以及与爵位相联系的财产)只能由一人继承,其余财产由所有子女平分,但是元老有遗嘱的情况除外。关于男女平等,现阶段还不到在全社会推行的时机,男元老因此可以满足开后宫的欲望,但是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子女中推行平等,一则增加了候选继承人的数量,有利于选出优秀的继承人,二则,元老们也不会希望自己的女儿满脑子封建思想,主动去给丈夫压迫吧。

女仆与其子女的关系只是生理上的母子,不具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元老子女的监护权只属于元老,如元老去世则由元老院代理,尤其是教育等方面应由元老院决定。传统礼教要求子女必须对母亲(包括生母)孝顺,这是个麻烦,最好不要。因为元老院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教育下一代,而生活秘书们满脑子17世纪的落后思想,而且眼皮子浅。比如那个张家的女仆就认为自己生的孩子,自己天经地义有打的权利,而且还没转正成继母就想排挤前房孩子。不能让这些人有机会挟制下一代元老。如果女仆有生活上的困难,她的子女有义务在经济上扶助,这就够了。

正妻(归化民)与女仆的区别仅在于正妻有一定份额的遗产继承权,而女仆没有(因为只是情妇),但可以领生活费。在席位继承方面,所有子女平等,如果元老想优先让嫡出子女继承,需在遗嘱中声明。刑法上归化民一律平等,正妻与女仆的地位差别只相当于上下级。总之就是元老可以随便开后宫,还不用担心老婆把小妾打残了、卖了,应该是男人梦想中的天堂吧。当然代价是这样的家庭不太稳定,宅斗可能比较激烈。

元二代的定位就难了,比照元老,在法理上绝对说不通,比照归化民,家长又肯定不干。或许可以规定元老杀元二代不偿命,但要判一定的刑期;元二代与普通归化民之间的互相伤害,比照普通人之间,不给予元二代法律特权。元二代好比现代的部级高官子弟,资源比普通人多得太多,如果这样都不能获得竞争优势,还要依赖法律特权,这样的垃圾去死算了。最好是在初代元老们身故以后,取消元老杀归化民不入刑的规定,好比大家常说美国是财团们统治的,那些财团的头头并不需要这种明面上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