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665032 蓄奴?废奴?或者还有其他途径?

北朝旧贴 | kkjjmmkjm | 共 10906 字 | 2016-09-20 | | 编辑本页

kkjjmmkjm 于 2016-9-14 01:21:18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kkjjmmkjm 于 2016-9-14 20:52 编辑

明女被卖,牵扯出一个严肃的问题:

父母,或者说“监护人”能不能买卖自己的儿女?

问题扩大一点:能不能签卖身契?

在这个问题上,元老院的法律应该如何制定。

QQ截图20160914204412.jpg(168.4 KB, 下载次数: 0)

2016-9-14 20:45 上传

我们必须挑战千年以来的罪恶的先例,要敢于将伦理上的“黄金法则”适用于国家。

“以你希望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对待别人,不以你不希望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对待别人。”

其实我们的祖先早就说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看到这句,你以为我的态度是圣母你就错了。元老院自身还在发放奴隶贸易特许状,

无论从田独矿,鸿基矿上使用的奴隶

还是发动机行动之后签的契约,

或是女仆政策,都在一定限度内是采用或默认当前的社会规则的。

当然,这建立在人吃饱了会不会跑,或其他担忧的经济基础上。

明朝社会,乃至当时的全世界都是默认买卖奴隶是合法的。

契约奴和买卖战俘是普遍存在的行为。

如果一刀切,废除奴隶制是非常不经济的。

社会改造,要么符合帕雷托最优原则,要么两害相较取其轻,而不能脱离经济状况采取理想主义。

当然,理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哪天实现了呢。

所以,我的主张是:

在一定限定条件下允许卖身契约的存在。长远来看,是要逐渐予以取消的。

1. 不得买卖未成年人。

(年龄可以再商议,13岁太小,18岁太大,暂定16岁吧。)

2. 成年人可以出售自己。

双方自行商定价格、时限、利率和其他条件等。

3. 广州入城前即以存在的卖身契约和主仆关系,即不承认也不否认,采取民不告官不办的原则。

3.1. 当契约奴提告后,蓄奴主有举证责任,证明买卖契约的双方意志自由和支付对价的真实性。凡强迫定立,或未真实支付对价的一律不予承认。

3.2. 订立自由和对价支付真实性都得到确认的契约,在补交印花税后由民政部门追认其合法性。

*这个税率,可以定得高一点。比如20%。快给我点赞。你如果想让奴隶的自赎门槛高企,你就要支付更多的印花税,这样就形成一个博弈的对抗。

这广州城里的奴仆,怕是够捞一大笔税收了吧。对奴仆施恩,还相当与把内线安插到了各个蓄奴主的窝里。

3.3. 所有死契条款一律废除,按支付的对价为标准,按某个年利率,允许契约奴自赎。或者以双方商定一致的价格作为条件。

你订100年也好,200年也好,反正不能订死契。让你们在公证人面前对死契条款现场进行商议调整。没有那么没眼力劲的富人吧。

3.4. 奴隶自赎时,需到民政部分备案,交纳印花税,这个税率可以低一点。(比如千分之一)广州入城日之后的,未交印花税的书证一律不予保护。

3.5. 奴隶自赎后可以离开,也可以与原雇主、东家另行订立自由雇佣合同,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

4. 未成年人的自售的例外。

4.1. 如果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均真实同意自售,可以订立契约,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4.1.1. 必须在民政部门指定场合订立此类契约,非指定场合订立的此类契约无效。

4.1.2. 必须交纳印花税。(这个没有异议。)

4.1.3. 如自售人还存在监护人的,监护人必须在公证人前,对自售人三读

“XXX,我不要你了,我把你卖了。”

“XXX,我不要你了,我把你卖了。”

“XXX,我不要你了,我把你卖了。”

4.1.4. 此类契约对价的收益人是自售人,而不是其监护人。

鉴于自售人未成年,其对财产没有完全支配权,自售人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在以下两种方式内确定选择其一:

4.1.4.1. 由民政部门代管,在其成年时转移给自售人自行支配。由民政部分代为支付代管期间的花费。如卖身葬亲。

4.1.4.2. 由自售人转赠给指定人。(如其监护人)

*对此类转赠,要征收惩罚性税率的赠与税。(比如50%,叫你卖儿卖女!)

4.1.5. 本契约附带犹豫期,犹豫期为契约订立日至自售人成年日。

4.1.6. 自售人在犹豫期内要求取消合同的,自赎金即原本订立的契约对价,无需支付任何利息。犹豫期之外的利息,如同成年人自售之规定。

(叫你买未成年人。要买就要承担风险。除非你像监护人一样抚养未成年人,否则就要承担巨大风险。)

5. 所有契约奴,每年(月?)至少到户籍部门报到一次。

以提供自赎的窗口。不要死了都没人知道。

限制此权利的蓄奴主将被处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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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类似这样的法律?

1. 社会还普遍认可契约奴。一刀切的社会阻力太大。

2. 由于饥荒、天灾或其他各种原因,底层的民众还是会遇上各种活不下去的情况。

而要澳宋一并承担救灾救济的责任,显然是没有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3. 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逐渐解放生产力。

老一代的成年人思想很难改正了,

而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解放生产力,融入到工业化的进程中来。

---———————————————————————————-

几种情况下的推论:

1. 契约日是在广州进城日之前,契约奴提起控诉,一般是因为订立时是强迫或支付的对价不实。

所以,强迫举证责任为奴隶主。

一旦卖身契约不成立,契约奴获得自由可以转业,或者与原雇主签订自由雇佣协议。即使积习难改,也要先把劳动力流转起来。这样逐渐地,市场上才可以真实反映劳动力的价格。这些人才会逐渐具有自己的购买力。否则消费品工业如何才有足够的市场?

这种潜移默化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比直接向富人征收高税率要好得多。

2. 父母违反子女意志,卖儿卖女的,这种是无效契约。

卖方罚款或苦役。

买方接收退款。

卖方无力支付退款的,买方只得债务重组或放弃权利。废除父债子偿的义务。

用判例和报纸好好教育一下这帮土缙。

3. 父母卖子女,一般是出于迫不得已,比如欠下巨债,或者遭遇天灾。

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一定会互相体谅当时的处境。

这么看来,4.1.3.得规定有点过分了。

(原本是假设用了限制违反子女意志的出售的,让他们唤醒内心的负罪感,或者恩断义绝。)

看来这个见证部门必须是“简易法庭”才可以。要让卖儿卖女的小算盘竹篮打水一场空。

还有问题,如果是婴儿,还不懂得表述自己的意思呢?那4.1.4.的规定又没有办法执行了。

再一读4.1. 逻辑还是完整的。无法表达自已意思的自售人,那么契约就不可能成立。

关于买卖婴儿的情况,还需另立条款。不属于本法调节的范围。

如果双方体谅,那一定会选择4.1.4.2. 的方式。

对此方式征收50%的赠与税,

一是不鼓励卖儿卖女;

二是在对价已经一半交税的情况下,自售人不可能随意使用犹豫期的权利,除非有人愿意代为补偿。

4.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自行欠下巨债,而父母无力承担的。造成自售人选择出售自己。

一要判断“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债这件事情上的合法性,重新厘定债务金额。必要时协调债权债务人债务重组。

这种情况下,自售人应当选择4.1.4.1.的方式,把自己父母和债务差额隔离开,保障其之后的正常生活。(4.1.3.反倒成了保护监护人的工具。)

二是,这样的自售,为父母给子女筹集自赎款提供了较长的可操作时间——犹豫期,而不会受到契约其他条件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自售这条路。而由于亲情的存在,也为自赎创造条件。

而蓄奴主,必须承担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叫你买小孩。

5. 通过自赎,和自由雇佣,解放劳动力,反应到市场上,必然造成劳动力价格的逐渐上涨,

劳动者逐渐具有消费能力,造就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市场,

另一个是,随着雇佣价格的上涨,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对于自售人筹集资金自赎是有好处的。

另一个通货膨胀的好处是,纸币发行的铸币权收益。

监测劳动力价格的波动,用于发行国债的节奏和规模的参考依据,可以更容易从富人手中刮取财富。(让你把银子埋地里)

让这些通货更充分的投入到市场中,是造就澳宋外向型经济的助力之一。

对于蓄奴主,劳动力价格的上涨,也会促使他逐渐改善既有奴隶的生活条件。否则新买会越来越贵。

改善奴隶的生活条件,直至最后完全放弃原有的用奴生活方式,把更多地需求转化为服务业的需求,通过社会供给满足生活水准。

6. 卖儿卖女卖老婆。基本上通过成年人才有完全自售的权利,把妇女从属于丈夫这个传统,从经济上给废除了。(自售人拥有契约收益权)

但是还是为我们留下些思考。

澳宋怎么对待妇女?

澳宋怎么对待残疾人或鳏寡孤独等失去劳动能力的人?sth4nothing,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赤色MA 于 2016-9-14 03:22:41 发表了:

没那么多事,完全禁绝奴隶制。买卖女仆已经逐渐停了,而且逐渐转入事实婚姻。煤矿那基本都是俘虏。


zypatroon 于 2016-9-14 03:40:20 发表了:

赤色MA 发表于 2016-9-14 03:22

没那么多事,完全禁绝奴隶制。买卖女仆已经逐渐停了,而且逐渐转入事实婚姻。煤矿那基本都是俘虏。

穷夸克哭晕在厕所。说好的越南猴子和大洋马呢。


punishment 于 2016-9-14 07:08:37 发表了:

不禁绝奴仆,就表示任由旧的社会关系继续占据统治地位,等于给予更适应这一套的旧统治阶级相对自己的竞争优势。五百号技术宅男有几个下的去手把奴婢打到“知畏”?又有几个会玩宫斗,养死士,压榨农奴?不禁绝奴婢就等着被地主老财乃至女仆们教做人吧。作为统治阶级不想着怎么尽量把游戏规则改到有利于自己,古话这叫倒持干戈授人以柄。


圣天使高达 于 2016-9-14 07:34:01 发表了:

要有自信,坚信国家行为就是伟光正,买人?不,那叫官方抚养,你想元老院供他们好吃好住,陪养成人才,这是有大义的,是高于那种无下限纯获利的行为,奴隶?那些都非我国民,元老院那是在考察他们有没有生存能力。所以大家要有理论自信,比如国家有足彩、福彩,民间可以吗?国家可垄断一切资源,民间可以吗?只要按这思维行事就行了。


圣天使高达 于 2016-9-14 07:34:34 发表了:

要有自信,坚信国家行为就是伟光正,买人?不,那叫官方抚养,你想元老院供他们好吃好住,陪养成人才,这是有大义的,是高于那种无下限纯获利的行为,奴隶?那些都非我国民,元老院那是在考察他们有没有生存能力。所以大家要有理论自信,比如国家有足彩、福彩,民间可以吗?国家可垄断一切资源,民间可以吗?只要按这思维行事就行了。


圣天使高达 于 2016-9-14 08:39:14 发表了: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6-9-14 07:08不禁绝奴仆,就表示任由旧的社会关系继续占据统治地位,等于给予更适应这一套的旧统治阶级相对自己的竞争优 …

说得对,五百废连土改都想过,还怕废奴会影响稳定?有奴仆的都是中产之家以上,这些人要反的顾虑的贫民多得多,就废奴这块还逼不了。


cc5233 于 2016-9-14 09:27:14 发表了:

第一条就通不过。元老院肯定要买未成年。


cc5233 于 2016-9-14 09:29:16 发表了: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6-9-14 07:08

不禁绝奴仆,就表示任由旧的社会关系继续占据统治地位,等于给予更适应这一套的旧统治阶级相对自己的竞争优 …

不是已经收奴仆税了么,累进税制,你交得起你随便。反正现在禁买卖人口是跟自己过不去。


枪战南京孔二姐 于 2016-9-14 09:40:54 发表了:

分华夏和蛮夷?


原子光谱 于 2016-9-14 09:46:48 发表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元老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归化民可以蓄奴,且有重税,且需双方自愿。

未成年人不得买卖,养不起的可以主动放弃抚养权。


eumenes 于 2016-9-14 09:55:29 发表了:

原子光谱 发表于 2016-9-14 09:4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元老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归化民可以蓄奴,且有重税,且需双方自愿 …

髡人的法律显然不是“人人平等”。

髡人是直接把人的不平等堂而皇之写到法律条文里的。

同样是杀人,元老杀人和土著杀人,被害者是元老还是土著,法律上什么时候一视同仁过?


knifers 于 2016-9-14 10:31:01 发表了:

只许官家放火。。

政府的行为能和P民一样么。政府是暴力机构,是能合法的抢劫和杀人的。。


corsola 于 2016-9-14 10:38:16 发表了:

现在女仆和南洋奴隶的官方法律地位是什么,死契契约奴?还是以劳动服务抵债的强制务工人员?

一般的收容人口好像我看书上描述是后者,上船之前签合同,承诺用自身劳动偿还元老院收容净化、提供劳动工具等引起的债务这种?


OstLeKon 于 2016-9-14 10:41:40 发表了:

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是不一样的。元老的个人行为绝大部分场合视作国家行为。


真红骑士 于 2016-9-14 10:42:00 发表了:

corsola 发表于 2016-9-14 10:38现在女仆和南洋奴隶的官方法律地位是什么,死契契约奴?还是以劳动服务抵债的强制务工人员?

一般的收容人 …

我们手下的大陆移民里面卖身的那些绝大部分是债务奴隶的方式,明确说过是死契只有部分女仆


corsola 于 2016-9-14 10:44:49 发表了:

真红骑士 发表于 2016-9-14 10:42

我们手下的大陆移民里面卖身的那些绝大部分是债务奴隶的方式,明确说过是死契只有部分女仆 …

南洋奴隶也只是债务金额比较高,基本难以自赎的债务奴隶了?

部分女仆是指改成文理学院之前就已经当了生活秘书的这一部分?


真红骑士 于 2016-9-14 10:47:16 发表了:

corsola 发表于 2016-9-14 10:44南洋奴隶也只是债务金额比较高,基本难以自赎的债务奴隶了?

部分女仆是指改成文理学院之前就已经当了生 …

南洋那些不是,应该是要用到死,因为明确提过是要用来削减南洋土著人口


真红骑士 于 2016-9-14 10:48:37 发表了:

corsola 发表于 2016-9-14 10:44南洋奴隶也只是债务金额比较高,基本难以自赎的债务奴隶了?

部分女仆是指改成文理学院之前就已经当了生 …

早期的生活秘书明确提过是是死契,你去看买第一批的剧情,后来的没提,我认为死契和债务奴隶都有


瓦而基里 于 2016-9-14 14:22:17 发表了:

元老院是严禁把人作为奴仆。伪明权贵的奴仆一律释放。想继续干下去的必须签正规的劳务合同。女仆们可以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然后解约赔偿金来个几百万。南洋猴子和黑鬼不算人,因此奴役他们按照养大牲口处理,这不就结了。


zypatroon 于 2016-9-14 15:36:03 发表了:

如果把解约赔偿金/培养费设定的很高。着不就和韩乔姐利用灰色手段强行控制行院一样了?

临高对工业资源的缺口很大,在技术进步之前如何解决铁矿煤矿的安全问题?现代中国黑煤窑取缔都是这十几年的事情。

另外各种隧道,铁路的建设也需要人口取填。19世纪的铁路建设不都是靠人命填的么。私以为东南亚土人奴隶的情况现阶段不会改变。


kkjjmmkjm 于 2016-9-14 16:27:03 发表了:

我这个帖子的核心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你不能保证元老和元老的后代,一定不会出现被敌方俘虏的情况。

救还是不救?赎还是不赎?谈还是不谈?

你不能保证,社会分配的绝对公平或者公正。

(这两个词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一个强调结果,一个强调机会。)

所以,一定会有累计下来的阶层差异。

你是要模糊阶层的概念?还是要强调阶层的隔离?

隔离不要钱啊?撕裂社会尾稳不要钱啊?怎么样低成本,小政府的稳定运行,才是需要考虑的吧。

---——————————————————————

首先,我们要区分三个概念:奴隶、战俘、囚犯奴隶,是一个经济概念。

无论是内贸产生的,还是外贸产生的,

对于蓄奴主,只要是善意购买,真实支付对价,

参考拍卖行业中的概念,只要“产权链”文件可追述,

就不应该随意剥夺这种有支付成本的权利。

因为这是双方自由意志订立的契约。

基本的概念是——成年人有自售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成年人有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权,

这从机会上人人平等,而不是保障结果上人人身体权的自由。

试问,

一个人好吃懒做,赌博输了100万,政府该出钱保障他的人身权?

问问你自己,愿不愿意为这种情况纳税?

一个人报复社会,恶意毁损铁路造成100人死亡,被判巨额赔偿,自己赔不出,现在有人愿意购买他的人身权为奴。

问问你自己,会不会支持这种出售?战俘,是一个国际法概念。

敌对双方作战,谁都不能保证自己绝对不输掉每一场战斗,(不是战役,也不是战争。)

那就一定会产生战俘。

伏波军领先时代,是有局部优势的,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绝不放弃每一个战友,”迟早会推行类似日内瓦公约的“战俘公约”。

这在更多程度上是保障了自己士兵,自己军官的权益。让集团更有凝聚力。

在被拘禁期间,不得强制劳动。

如果敌国有违反公约,战争胜利后我们可以要求战争赔偿吗。囚犯,是一个国内法律概念。

必须要经过法庭审判,限制了人身权利。

在服刑期间,可以强制劳动。

至于囚犯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是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上。

守法的人权利都不先保障,难道要先保障囚犯?

---————————————————————————–

所以,从夸克穷手里买的奴隶,

无论是在田独、鸿基还是女仆,

都是真实支付对价,产权链完整,

合法合理。

战争的战俘,

无论是澄迈之战的俘虏,还是马尼拉大银船的俘虏,

都没有虐待战俘吧?吃相不算难看。

元老院都同意了有条件的释放。(金钱或交换战俘都是可以谈的条件。)

囚犯,

无论是送到符有地?那去挖沙子,还是别的,

在法院制度建立后,都是经过审判的吧。

依法治国哦。


Brain1127 于 2016-9-14 16:28:35 发表了:

zypatroon 发表于 2016-9-14 15:36

如果把解约赔偿金/培养费设定的很高。着不就和韩乔姐利用灰色手段强行控制行院一样了?

临高对工业资源的 …

要不要法条?元老院现给你写一个出来


kkjjmmkjm 于 2016-9-14 16:29:23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kkjjmmkjm 于 2016-9-14 16:39 编辑

zypatroon 发表于 2016-9-14 15:36

如果把解约赔偿金/培养费设定的很高。着不就和韩乔姐利用灰色手段强行控制行院一样了?

临高对工业资源的缺口很大,在技术进步之前如何解决铁矿煤矿的安全问题?现代中国黑煤窑取缔都是这十几年的事情。

另外各种隧道,铁路的建设也需要人口取填。19世纪的铁路建设不都是靠人命填的么。私以为东南亚土人奴隶的情况现阶段不会改变。

赔偿金或者培养费设定得很高这种情况,

与允许自赎这种设定是互斥的。

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然会震荡到平衡。

土著不会明白,

我写的这个契约奴条例,

已经是变相的自由雇佣了。

不信你可以按条例去推论,

虚钱实契这种做法,或其他把自赎门槛定得很高的做法都会让奴隶主付出承重的经济代价。

核心的一条就是:自售人是契约对价的受益人。

这样做的底层目的是保持市场信心。

吃喝嫖赌是禁绝不尽的。

而一刀切的“解放”,看着痛快,听这过瘾。可是这些人解放后还是要吃饭的。没有生路难免还是走回老路。

要元老院来养?我看还是没有余粮啊。

能从这种结构上,收一比税不是更好。(其实也就是把以前他们的进贡,改成了明文的税收而已。)

最好就是,不管他们从事的是什么职业,先让他们在“选择雇主”这个层面先自由起来。

你可以选择给甲打工,或者选择给乙打工,但是你不打工你就要饿死。


Brain1127 于 2016-9-14 16:46:50 发表了:

在讨论人有关的话题的时候,应该首先区分哪些是元老院治下公民/国民、准公民/国民、非公民/国民

作为元老,提请立法

未成年公民/国民应该禁止作为契约奴被交易对象。

未成年公民/国民的监护人敢于将被监护人作为契约奴卖出的的应提起公诉并入刑,同时剥夺其监护权,交由元老院下属专门机构作为监护人。同时追究买家刑事责任。

另,夸克倒腾来的南洋猴子不被视作人。所以讨论这个是无意义的。但是大洋马不一样。这种是类似于第一批生活秘书的。如果不被元老选中,将会介绍给未来帝国的中坚阶层,相当于主动导入的人口。


圣天使高达 于 2016-9-14 16:47:35 发表了:

话说夸克穷的五年奴隶贸易专利好像要到期了吧。


Me_262 于 2016-9-14 17:28:16 发表了:

干脆规定买卖外国人合法,买卖中国人不合法。


kkjjmmkjm 于 2016-9-14 18:09:10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kkjjmmkjm 于 2016-9-14 18:32 编辑

“赔偿金或者培养费设定得很高这种情况,与允许自赎这种设定是互斥的。”

的推论过程:

1. 假设虚钱实契,也就是韩乔姐他们的手段。

与“3.1.”相斥。

3.1. 当契约奴提告后,蓄奴主有举证责任,证明买卖契约的双方意志自由和支付对价的真实性。凡强迫定立,或未真实支付对价的一律不予承认。

韩乔姐败诉,法院不保护这种债权;债务失效,契约奴获得人身自由。

2. 如果韩乔姐实际支付了身价,可不可以把自赎金定的很高,实际无法偿付?

不可能。

2.1. 契约对价的实际收益人是自售人,也就是奴隶本身。

也就是说,这笔钱的法定所有权是奴隶本人。

如果被其他人强行占有,那么可以有向他人的追偿的权利。

具体是应该由奴隶承担追偿,还是应该由奴隶主自行追偿,要看当时支付时,钱款是否奴隶本人是否经手。

2.2. 自赎金的基础是原本已经真实支付的对价。和双方商定的年利率。

这笔钱不会太高,毕竟是有传统的奴隶行情存在的,也就是看不见的市场在起决定作用。

2.3. 这个利率如果定很高,过七八年就还不清了。——这种情况会不会成立?

2.3.1. 如果这个契约年限已久,那么由于举证责任是蓄奴主,那么多半可能性是蓄奴主败诉。

2.3.2. 我们考虑很少的情况,蓄奴主举证成功,或双方认可原契约的条款。由于年限已久,导致本金+利息总额过高无法清偿。

那么推论是,奴隶年纪也不小了,硬要改造到新社会求生活,即不经济也不妥当,还是让他在旧社会慢慢淘汰吧。

2.4. 利率还合适,年限也还不长,但是本钱已经花了,按现在的每年积攒也不可能凑足自赎金,有可能自赎吗?——有可能。

2.4.1. 例如契约本金是100两,换100元,年利率是30%。

2.4.2. 奴隶每年能存下15两银子,换15元。

2.4.3. 德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利率是18%。

2.4.4. 奴隶可以从德隆银行借款,先自赎。那么承担到他身上的利率就从30%变成了18%。

2.4.5. 如果是有许多类似的经融机构存在的,那么利率就可能是17.9%,17.8%。。。。。。或者更低。

如果低到每年的利息在15元以下,那么他就可以还清这笔债务。

2.4.6. 如果市场上不存在可以低于他原职业每年“盈利能力”的贷款利率,他还可以换工作有更高收入的工作吗。

这不就是元老院需要的,自由流动,自由选择职业,把更多人口卷入到工业进程中去的目的吗?

2.4.7. 由于工业人口收益更高,或者说工业的受益更高,

那么金融机构在评估了契约奴的,

资金用途、

抵押物、

还款能力后,

就会更倾向于借款给契约奴,去从事工业职业。

在金融业竞争的环境下,这种利率会不断降低。直至在平衡风险的情况下,等同于社会行业收益率。

所以,只要这个人愿意劳动,最终的情况是可以自赎还清债务的。(这里是指一类人的风险概率,而不是特指某一个人。万一喝水呛死了呢。)

题外话

当看到书中提到:

黄相却不慌不忙,道:“既拆了账,她们便是有工钱的人。院里供她们的住宿、伙食,还有丫环服侍……哪样不得钱?纵然大娘不与她们细算,她们怕也不好意思白白使用罢?”

    这话一说,众人顿时恍然大悟。不错,过去除了有领家的“自混”老举,其他人的嫖资都是老鸨的,姐儿们除了从嫖客手里弄些私房钱之外,别无收入。吃穿用度自然也是老鸨子供应。如今改成拆账了,那么老举的一茶一饭,一汤一水,乃至现在她们穿戴的衣服,铺陈的被褥,点得灯蜡,住得房间……全都可以林林总总的给她们算价钱。要心狠手辣一些,姐儿们分到的钱,付账还不够用。

    “……若是不够用,亦不打紧,大娘最是仁厚不过,欠着便是,只是要收少许利息――只要不是重利盘剥,大约澳洲人也不见得能说些什么。”黄相躬着身子,一脸谄媚的笑道。

当时我看到这一段就笑了。

他们只看到了市场经济的一面,没有看到市场经济的另一面。

他们这么搞,奴隶可以换家条件更好的行院去服务嘛。

也就是说,奴隶主提供的服务定价不可能大幅度高于市场定价,否则人家换一个地方去工作就好了。原本牵的钱照样还给你就是。

到时候,说不定全去紫铭楼的天上人间去应聘了。

无论是他们想提告拆账比率,还是改善竞争条件,在市场竞争攻击需求双向调节下,只要紫铭楼能赚钱,那么在哪儿奴隶都能够赚钱赎身。

3. 元老院买的东南亚奴隶也是同理。

即使定一个很到的赎金,也是由于煤炭、铁矿等没有真实反映包含奴工的成本,造成奴工工作没有真实支付报酬而已。

这种情况迟早会得到改善,只是这个阶段元老院的阳光还没有照耀到鸿基煤矿、石碌铁矿而已。

大家想想,内燃机得到广泛运用后,这种情况还会继续存在吗?

4. 关于女仆,规化民,还是在海南的安置农民。

无论来路如何,元老院都在他们身上投入了巨大的成本。

救济、运输、净化、教育、培训、安置。

救命应该怎么定价?

现代医疗该怎么定价?

现代教育、培训该怎么定价?

除去粮食、住房等是有市场的。

这些都是天下独一家的。这才是还不清的债。

如果元老院有政策,倒是可以比如服务14年以免除债务。

要不,你周围的人都是敌人,就像前面有个回复说的,宫斗你会不会?

5. 关于什么标准才能算作“人”,有空了再写。


原子光谱 于 2016-9-14 20:50:29 发表了:

eumenes 发表于 2016-9-14 01:55

髡人的法律显然不是“人人平等”。

髡人是直接把人的不平等堂而皇之写到法律条文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这句话从SC时代就是元老院的立法精神,要仔细体会。


平独镇露 于 2016-9-14 22:32:48 发表了:

Me_262 发表于 2016-9-14 17:28

干脆规定买卖外国人合法,买卖中国人不合法。

只有归化民和非归化民,哪有什么中国人和外国人,元老院本来就不是一个(局限于)中华的政权。


平独镇露 于 2016-9-14 22:36:17 发表了:

原子光谱 发表于 2016-9-14 20:5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平等。

这句话从SC时代就是元老院的立法精神,要仔细体会。

好好读读第三次大会的章节,里头明确提出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平等将作为一种潜规则,而不打算写入法律。毕竟穿越众宣扬人人平等宣扬的太多,不搞文总那套,写有些人更平等太打脸了。


平独镇露 于 2016-9-14 22:42:05 发表了:

logosland 发表于 2016-9-14 17:47

反正也是随着经济发展变动的,奴隶其实很没有效率,只是部分基建工程太辛苦,那个时代只能靠奴隶,但别忘了 …

嘛,以元老院的主流看法,东南亚奴隶基本都是一次消耗品,用到死为止。当然啦,作为法学口和土著保护社的社员(别看我,还没写相关同人,我也不是姬信),我认为这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措施,中期来看应当过度到契约奴隶和半自由人的状态,其中表现优秀的标兵,甚至应该予以拔擢。东南亚马来人就不能成为归化民了?要揭批这种把光辉正确的元老院局限于一个中华政权的狭隘思想。


zypatroon 于 2016-9-15 03:42:42 发表了:

圣天使高达 发表于 2016-9-14 16:47

话说夸克穷的五年奴隶贸易专利好像要到期了吧。

话说我无聊跑去贴吧问了一下。萧主任已经做出指导意见,看其他执委的讨论结果了。

Screen Shot 2016-09-14 at 14.42.14.png(245.58 KB, 下载次数: 0)

2016-9-15 03:42 上传


陆李仙 于 2016-9-15 15:36:45 发表了:

元老直接学习苏联和德国的做法,用重工业作为统治基础,暴力发展工业资本主义,


陆李仙 于 2016-9-15 15:37:57 发表了:

元老院的统治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至于地主农民则是铲除的对象。


獭兔 于 2016-9-16 01:02:09 发表了:

真红骑士 发表于 2016-9-14 10:47

南洋那些不是,应该是要用到死,因为明确提过是要用来削减南洋土著人口 …

理论上来说那些人还是有机会获得自由的,但是实际上他们活不到攒满给自己赎身积分的那一天。


Scat 于 2016-9-16 06:46:11 发表了:

奴隶存在的前提是生产力低下,以人身自由和人格交易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社会总福利是正面的,直接禁绝大概两头不讨好。

应该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首先征奴仆税,然后过几年宣布奴仆国营,也就是人口只能把自己卖给国家,然后政府把这些人口拿去移民和填工业坑,然后服务若干年后自动恢复自由身。


Brain1127 于 2016-9-20 09:44:19 发表了:

logosland 发表于 2016-9-20 07:24

没写到法律中,共同纲领都没进宪法,只是作为大家口头认可的存在。。所以所谓共同纲领就是个潜规则

元老院内部会议决定——在本位面召开的。

在临高位面属于绝密机密,必须要元老院授权才能查阅。

话说你真的看过书吗。


Brain1127 于 2016-9-20 09:50:44 发表了:

logosland 发表于 2016-9-20 09:46

第三次会议确定的宪法里没写

更高于宪法的元老院宪章(简称共同纲领)

就在这个杂草丛生的训练场上,聚集了全体的穿越众们,召集了第一届全体大会。

尽管许多事在几个月前就被已经制定出方案,但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还是有悬而未决,争议很大没有得出结论。委员会决定在穿越开始之前,把这些问题全部以投票的方式写成成文法,作为日后行动的指导纲领。这就是后来史称的“训练场大会”。

几个月来在穿越者论坛上激烈讨论的方案一一拿出来供大家讨论,经过讨论和修正,几个重要方案获得了大家的认同,虽略有反对的声音,但是没有太多人支持。


dengjianyyy 于 2016-9-20 10:50:53 发表了:

临高的奴隶分两种。

第一种多半是难民,来临高前没有生活资料和技能,所以要预支工资来满足前期生活,可以视为包身工契约奴。当然,也可以视为合同制工人,主要看剥削严不严重。这类人很容易摆脱不自由的身份。

第二种是为了填补进口贸易缺口,从东南亚买回来的土人,这种人其实对临高没多大作用,只能用在初期垦荒上—-也就是烧烧荒平平地搬搬砖什么的。这类人没有多大的机会摆脱奴隶身份。

临高挖矿不能用奴隶,原因很简单,相对挖土,下井挖矿是高技术的活,奴隶根本做不好,用奴隶反而降低生产效率。临高没办法靠小煤窑小矿井发展生产,临高的矿必然规模较大,技术和成本投入较高,对技能和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矿井如果用奴隶,也只能用来打打下手,铺铺路搞搞运输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