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5-710045 同人:《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8.21更新第二案

北朝旧贴 | 黑屋里的粗胚 | 共 9304 字 | 2018-05-11 | | 编辑本页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19 17:54:46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21 16:57 编辑

不定期更新,总而言之更新的速度很慢~~~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19 17:55:04 发表了:

序言:

        沈睿明元老邀我为其主编的《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一书作序,幸甚!

        自元老院回归华夏,至今已由四十余年,沈睿明元老为建立大宋新法制体系呕心沥血,历任元老院检察办公室主任、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任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大学校长兼大宋法学委员会委员,可谓理论与实践均有十足建树的人物。今综合数十年之经验,主编《大宋司法实践案例摘要及评论》,对元老院了解光复大宋以来数十年法制之得失及为未来法制系统完善指明了方向。

        本书在出版前我曾多次仔细阅读,对几位编辑的评论观点着实感到新颖,同时也确实感受到有些案例的判决与自己的看法有些不一致的地方,为此我也与沈睿明元老交换了一些意见和看法。当然,就本书所列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编者们的评论而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想本书出本的目的不是让法学专家学者们就书中的案例和评论掀起学术争论,而是将元老院数十年法律实践的历史和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剖析,展示给众位元老读者们。

        书中案例涉及元老权利、元老之间民事纠纷、一般民众之间民刑事纠纷等问题正是目前元老院建立适应国情的法律体系最需要研究完善发展的方向。因此,针对大宋的客观现实国情,本书的出版对研究大宋法制,特别是对广大元老了解大宋整体法制情况,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大宋司法建设任重道远,沈睿明元老编撰此书,意在与各位元老特别是法制建设者们共勉。笔者特作此推荐。

                                                                                        姬信

                                                                                圣历42年秋于上海


cc5233 于 2017-7-19 18:18:52 发表了:

圣历42年是哪一年。。。1629+42?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20 09:26:46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19 18:18

圣历42年是哪一年。。。1629+42?

差不多吧,设想是元老院完全占领中原、朝鲜、东北、蒙古地区,在海外有几个分矿点


cc5233 于 2017-7-20 09:29:12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20 09:26

差不多吧,设想是元老院完全占领中原、朝鲜、东北、蒙古地区,在海外有几个分矿点

你都70来了吧。。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20 11:23:44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20 09:29

你都70来了吧。。

所以退居二线写写书嘛。。

考虑到南山专案的加成,问题不大


cc5233 于 2017-7-20 11:46:51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20 11:23

所以退居二线写写书嘛。。

考虑到南山专案的加成,问题不大

没 我就是感慨下。


气持样 于 2017-7-20 20:39:39 发表了:

快更


Targaryen 于 2017-7-20 21:50:48 发表了:

姬信同志的名字怎么如此粗胚2333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21 11:14:03 发表了:

Targaryen 发表于 2017-7-20 21:50

姬信同志的名字怎么如此粗胚2333

我代姬信写的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26 19:26:20 发表了:

案件一:某元老故意伤害公民孙某案

案情:圣历二十八年某月,某元老与职工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由办公厅登记造册。圣历某年某月,某元老归家发现其情人李某与其家中司机孙某有染,情绪激动之下使用家中存放的佩剑刺伤孙某,孙某忍痛逃脱。经鉴定,孙某大腿、左侧肋部及背部多处受伤,已构成轻伤。

审判: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及临高市中级法院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

        针对某元老的故意伤害行为,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事出有因,孙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元老荣誉的玷污,孙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某元老处于激愤之下实施攻击行为,且案件发生后某元老向主管机关如实供述了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

        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判决如下:

        一、对某元老的行为刑事上不予处理;二、某元老负担孙某之医药费。

        针对孙某与李某之间通奸一案,临高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庭前某元老向临高市中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与元老关系密切,临高市中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临高市中院认为,根据《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范围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本案发生在公民孙某与李某之间,与元老本人无关,因此驳回了某元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某元老就管辖权异议向海南省高级法院上诉,后者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焦点孙某与李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构成通奸,临高市中院认为,根据《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刑罚》之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因此,本案焦点在于李某与某元老之间是否构成配偶关系。为此,临高市中院特向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法院申请解释。

        大宋最高法院回复如下:

        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依法实行一夫一妻制,所谓配偶,即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未经婚姻登记而事实上长期同居的男女双方。本案中,某元老已有合法妻子,而办公厅就两人关系登记造册,只是出于对元老个人安全及血脉的重视,并不具有婚姻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因此,李某与孙某均为未婚男女。

        临高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

        孙某、李某通奸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分析:本案在发生当时在元老院内影响颇大,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审判不公开审理,孙某在本案后因盗窃等其他案件入狱,在元老院外并未造成影响。

        本案焦点有以下三处:

        一、何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案件:

        涉案某元老认为通奸案与其密切相关,案件应由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第三人或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作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时,案件由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本案并不符合这一情况,两院判决合理合法。

        二、关于一夫一妻制与通奸罪:

        一夫一妻制是大宋的根本制度,而通奸罪在当时元老院内争议很大,有元老认为此罪有开历史倒车之嫌,但也有元老认为通奸罪属于封建社会传统罪行,应暂缓废除。最终此罪虽被列入刑法,但属于不告不理的罪名,极少有人因此获罪。本案发生之后,因争议较大,加之元老院内女权团体认为本罪只针对“有夫之妇”,有歧视女性之嫌,本罪最终被废除。

        三、办公厅登记之效力:

        办公厅属于元老院内部机构,总管元老生活事宜,对元老院内部有效而无对抗国法之效力。最高法院回复已明确说明,此处不再叙述。


翔龙 于 2017-7-27 17:04:46 发表了:

有意思!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27 17:18:25 发表了:

翔龙 发表于 2017-7-27 17:04

有意思!

没人看没人回复啊。。

我觉得还是有挺多槽点的,咋就没人呢


ydw0514 于 2017-7-27 21:35:54 发表了:

你是在作死。

就这个判决,如果是元老判的 ,就是政治上的自杀。马上就要休假式疗养了。

如果是归化民判的,那就要治大不敬罪了。

连符有地都看不见的。


伊凡路加 于 2017-7-28 09:02:00 发表了:

附议。

某些元老啊,太不体面了。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28 11:54:12 发表了:

ydw0514 发表于 2017-7-27 21:35

你是在作死。

就这个判决,如果是元老判的 ,就是政治上的自杀。马上就要休假式疗养了。

圣历28年,不是现在,现在这样判当然是作死


传福音者 于 2017-7-28 18:07:44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28 11:54

圣历28年,不是现在,现在这样判当然是作死

28年照样也是作死


ydw0514 于 2017-7-28 22:28:34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28 11:54

圣历28年,不是现在,现在这样判当然是作死

楼下回复你了,你没有理解所有人都平等,但有的人更平等。


bulubuluxiaomox 于 2017-7-30 12:04:34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28 11:54圣历28年,不是现在,现在这样判当然是作死

   登记了算得上是事实婚姻了。这妥妥的婚外情,中个跟破坏军婚一样级别的罪行也差不多了


堂堂正正中国人 于 2017-7-30 17:03:27 发表了:

bulubuluxiaomox 发表于 2017-7-30 12:04

登记了算得上是事实婚姻了。这妥妥的婚外情,中个跟破坏军婚一样级别的罪行也差不多了 …

前面写了一夫一妻制是大宋的根本制度


深潜者 于 2017-7-30 17:18:44 发表了:

堂堂正正中国人 发表于 2017-7-30 17:03

前面写了一夫一妻制是大宋的根本制度

民国也是一夫一妻制,可不是还有姨太太吗?

元老们的更平等哪里去了?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31 09:35:43 发表了:

元老的更平等体现在潜规则中,成文法里不会有体现


cc5233 于 2017-7-31 10:08:12 发表了:

这书也就只能元老院内部看看了

这判法搞不下去的

再1个 28年我觉得颁布1夫一妻制应该还不成熟


xuelindiao 于 2017-7-31 10:23:11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0:08这书也就只能元老院内部看看了

这判法搞不下去的

再1个 28年我觉得颁布1夫一妻制应该还不成熟 …

还有 案例 可以多涉及 农村土地纠纷  基层归化民婚姻  商业合同纠纷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31 11:54:21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0:08

这书也就只能元老院内部看看了

这判法搞不下去的

再1个 28年我觉得颁布1夫一妻制应该还不成熟 …

本来这本案例选的受众就是元老们..不对外发行


cc5233 于 2017-7-31 12:21:14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31 11:54

本来这本案例选的受众就是元老们..不对外发行

那我觉得这案子,法学会的没被人揍才怪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31 12:34:51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2:21

那我觉得这案子,法学会的没被人揍才怪

从结果上来说没差,通奸的男方最后还是入狱了


cc5233 于 2017-7-31 12:44:41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31 12:34

从结果上来说没差,通奸的男方最后还是入狱了

我觉得先把28年要不要一刀切一夫一妻的问题搞好先吧

这个问题过了其他的都没啥问题了

通奸罪可以不要。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31 13:02:21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2:44

我觉得先把28年要不要一刀切一夫一妻的问题搞好先吧

这个问题过了其他的都没啥问题了

通奸罪可以不要。

一夫一妻之前在第三次大会就已经确定了

通奸罪是沿用大明律,做了点修改

通奸罪这个罪名历史悠久,在今天的台湾还保留着


cc5233 于 2017-7-31 13:02:27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31 12:34

从结果上来说没差,通奸的男方最后还是入狱了

还有一个,你这个例子要反应的关键点是什么?参考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性吧。

咱不是专业的,看不出来。


cc5233 于 2017-7-31 13:07:01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31 13:02

一夫一妻之前在第三次大会就已经确定了

通奸罪是沿用大明律,做了点修改

我是这么想的。

一夫一妻的实际执行面对两个问题

元老的意愿

社会实际 这两者最终是一个问题,就是实际存在的多妻情况怎么办。

所以肯定会出现一个认定问题吧。xx年法律颁布之前的情况怎么办,法律之后的情况怎么办。

虽然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你不能认为全是为色为后没有感情的。不可能新旧一律一刀切呀。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31 14:07:25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3:02

还有一个,你这个例子要反应的关键点是什么?参考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性吧。

咱不是专业的,看不出来。

分析里写的很清楚了,要是看不出来…….那我也没办法,毕竟有些东西不能写那么细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7-31 14:08:17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3:07

我是这么想的。

一夫一妻的实际执行面对两个问题

元老的意愿

所以你看通奸罪里写的只是“有夫之妇”

女方通奸才论罪…..男方不论,你得看仔细啊


cc5233 于 2017-7-31 16:57:10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31 14:08

所以你看通奸罪里写的只是“有夫之妇”

女方通奸才论罪…..男方不论,你得看仔细啊

跟这个没关系啊

你连夫妻都不是 ,何来通奸一说?


堂堂正正中国人 于 2017-7-31 23:51:06 发表了:

深潜者 发表于 2017-7-30 17:18民国也是一夫一妻制,可不是还有姨太太吗?

元老们的更平等哪里去了?

民国的姨太太法律承认了事实婚姻了吗?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1 09:12:58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6:57

跟这个没关系啊

你连夫妻都不是 ,何来通奸一说?

所以判了无罪啊,你都不看我写的就来喷我啦?


cc5233 于 2017-8-1 11:54:07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8-1 09:12

所以判了无罪啊,你都不看我写的就来喷我啦?

不是不是,你理解错了。

我意思是说你对社会上事实存在的多妻情况没有认定啊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1 13:46:29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8-1 11:54

不是不是,你理解错了。

我意思是说你对社会上事实存在的多妻情况没有认定啊

  二、关于一夫一妻制与通奸罪:

        一夫一妻制是大宋的根本制度,而通奸罪在当时元老院内争议很大,有元老认为此罪有开历史倒车之嫌,但也有元老认为通奸罪属于封建社会传统罪行,应暂缓废除。最终此罪虽被列入刑法,但属于不告不理的罪名,极少有人因此获罪。本案发生之后,因争议较大,加之元老院内女权团体认为本罪只针对“有夫之妇”,有歧视女性之嫌,本罪最终被废除。

看红字


cc5233 于 2017-8-1 13:50:21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8-1 13:46

二、关于一夫一妻制与通奸罪:

        一夫一妻制是大宋的根本制度,而通奸罪在当时元老院内争议很大 …

你还是没懂我问的问题。。。

假设我圣历元年之前就有两个老婆,请问碰见这种事怎么判?必须去政府登记只保留一个老婆?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1 14:04:37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8-1 13:50

你还是没懂我问的问题。。。

假设我圣历元年之前就有两个老婆,请问碰见这种事怎么判?必须去政府登记只 …

古代中国从周到清,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存在你说的多妻制

就算你有多个姨太太,只有大太太可以去登记,其他小妾属于非婚姻关系同居

还有问题吗


cc5233 于 2017-8-1 14:08:31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cc5233 于 2017-8-1 14:26 编辑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8-1 14:04

古代中国从周到清,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存在你说的多妻制

就算你有多个姨太太,只有大太太可以去登记 …

懂了。

换个说法。

是不是应该保护下新法以前某些人的应有权利来体现新法的高尚?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1 14:31:20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8-1 14:08

懂了。

换个说法。

是不是应该保护下新法以前某些人的应有权利来体现新法的高尚?

这个请看以后的案例吧

等我哪天想写又有时间写的时候~~~


天空凫水 于 2017-8-2 11:18:02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天空凫水 于 2017-8-2 17:18 编辑

楼上很多楼说什么作死的,元老院怎么可能赤裸裸的把不公平写进法律条文?

英美统治家族需要把自己家族高于平民的条文写进法律里么?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统治集团都不会这么做。

而且最重要的是,书里说过到二代元老的时候,尽量弥合与规划民的身份差距,说白了就是特权第一代,第二代开始调整。

就好像元老杀人,确实,只用经济赔偿就可以。但是,故意杀人这个罪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触犯刑法,身为元老只是被元老院荣誉法庭特赦免于刑事追究,但审判为故意杀人罪依然有效,具体可以看女仆杀人案里那个元老的表现,他说他想抗下罪名不过罚酒三倍,但萧子山是怎么跟他说的,你确实可以豁免刑事责任,但是你和你的孩子,就要背着杀人犯和杀人犯的儿子的帽子过一辈子,仕途也基本完蛋。

法律终究是法律,我们可以在实际执行和潜规则上有很多办法,但是写出来的东西,还是不要那么赤裸裸,平白无故造成与归化民的对立情绪。

整天价“元老更平等”挂在嘴边,生怕归化民不知道元老更平等?一脸暴发户气质,看!我是元老!我更平等!

连鞑子皇帝都会假惺惺的“满汉一家”,英国那些中世纪就流传下来的政治家族们,也从来不需要吵吵什么我更平等。都穿越这么些年了,还完全没有统治阶级的自觉?姬信的提案更进一步,提议将此条款写入《共同纲领第一修正案》,将元老的法律特权改为“元老享有自动赦免权,毋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明确元老受到元老院颁布的各种法律的约束任何违法行为均可被起诉、定罪和追究民事责任。元老们对这一提案进行了讨论,最后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正之后通过了提案。修正部分首先重申对元老的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权力均属于元老院;涉及元老的案件采取“一事一议”制度;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擅专。案件调查审理执行阶段均不得有归化民参与。对外公布必须得到元老院批准等等保护性措施。

此案最核心的认定就是报备非夫妻关系,原文里也有详细的描写。连秘书都不算婚姻关系,情人报备就是婚姻关系?这个案子不管是现在判,还是28年之后判,这个结果都没有什么问题。潜规则内怎么搞都没问题,拿到明面上,连执政集团的脸面都能不要?

还作死?判情人和奸夫重罪才是做大死。在《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实同居”两种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缔结或者离异均履行正式的手续,经元老院荣誉法庭认可并颁发相关证书;后者无需履行法律手续,在办公厅备案即可。法律婚姻下的配偶为元老院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义和权力。并在元老身故后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事实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多少份额,由元老的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决定。我是规则的制定者,我根本不需要靠破坏规则来实现我的目的。

这才是统治阶级的自觉,丘吉尔家族继承人遇到这种事件,需要在审判书上搞“更平等”?作为家族继承人自然有无数方法可以处理该司机。

最后澳宋帝国的权利是公权力,也是是全体元老的权利,但请不要把单个元老的私欲带入到公权力之中。


EmberEdison 于 2017-8-2 12:58:18 发表了:

天空凫水 发表于 2017-8-2 11:18

楼上很多楼说什么作死的,元老院怎么可能赤裸裸的把不公平写进法律条文?

英美统治家族需要把自己家族高于 …

说的好,这个同人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基点有严重的问题


hbwmonkey 于 2017-8-2 13:06:39 发表了:

天空凫水 发表于 2017-8-2 11:18

楼上很多楼说什么作死的,元老院怎么可能赤裸裸的把不公平写进法律条文?

英美统治家族需要把自己家族高于 …

这回答吹牛以后改一改可以放到书里面了


堂堂正正中国人 于 2017-8-3 14:58:54 发表了:

本帖最后由 堂堂正正中国人 于 2017-8-3 15:00 编辑

深潜者 发表于 2017-7-30 17:18

民国也是一夫一妻制,可不是还有姨太太吗?

元老们的更平等哪里去了?


xuelindiao 于 2017-8-11 22:25:31 发表了:

楼主,请允许我将该同人全文收录进临高启明WIKI( lgqm.huiji.wiki )。如有不妥,请予赐复意见,临高启明WIKI将按您的要求修改或删除相关词条。

因你笔下的精彩,临高启明才更有内涵。

顺祝楼主工作生活幸福、愉快。


木头猴 于 2017-8-16 21:38:49 发表了:

楼主你这十混淆概念,生活秘书不享受配偶的权利,仅仅是相对于元老的妻子而言,这里定义的是生活秘书和她服务的元老本人之间的关系。这个一夫一妻多妾制中的"妾",并不意味着她在法律上是未婚女性。以中国几千年对这个制度的实践的历史来看,车夫和小妾通奸怎么能无罪?按照这个判例,归化民可以随便和生活秘书通奸而不受处罚,那么多外派元老,特别是条件所限不能带家属的,谁还能安心工作?还有当元老们老了,年轻的生活秘书能够和未婚女子一样找个年轻英俊的小伙子,这元老们怕头上帽子不够绿?


guojiageyan 于 2017-8-16 21:46:33 发表了:

木头猴 发表于 2017-8-16 21:38楼主你这十混淆概念,生活秘书不享受配偶的权利,仅仅是相对于元老的妻子而言,这里定义的是生活秘书和她服 …

来,送给某元老


持简 于 2017-8-17 10:24:43 发表了:

这个判决很像姬信大佬的风格啊,顶一个


默问苍天 于 2017-8-17 12:38:50 发表了:

ydw0514 发表于 2017-7-28 22:28楼下回复你了,你没有理解所有人都平等,但有的人更平等。

我倒是觉得事有可能会发生这么个事,但是不会这么明目张胆写在案例摘要里出版……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21 16:56:57 发表了:

最近实在太忙,接近一个月才更,实在不好意思

---——————————

案件二:某元老席位继承案

案情:圣历三十二年某月,某元老因病过世,生前有婚生子一名(下称“某大”),非婚生子一名(下称“某二”)。根据某元老生前于纹章院登记的信息,其元老席位由某大继承;其后该元老手写遗嘱一份,上书“所有财产由某二继承”,经鉴定,遗嘱确为某元老所写。据此,某二将某大诉至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要求变更继承元老席位同时取得某元老所有生前财产。

审判: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前,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进行了内部讨论:“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范围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有人据此认为,双方均未正式继承元老席位,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在管辖权方面存在瑕疵。由于双方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审照常进行。

        针对双方之争议,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认为:

        某元老手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认可“所有财产由某二继承”,因此,某元老生前名下股份、房产、字画等财产均由某二继承。

        针对元老席位继承一事,法院审理如下:

        一、关于元老席位的性质:

        元老院是大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大宋治下所有公民意志的集合。从这一点上来说,元老席位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所以,元老席位并非是元老的个人私产,由元老本人决定继承顺序,是元老的职责所在,与私产之属性无关。

        二、元老决定继承人的法定程序:

        《元老继承法》规定:“元老需要决定继承人的,必须经纹章院核实,或由被继承元老书面书写并经两名以上在任元老署名见证方可生效。”关于本案中某二提出的“已由多位普通公民见证”一事,本院不予认可。

        判决如下:

        一、某元老生前所有名下物质财产由某二继承;

        二、元老席位由某大继承。

分析:本案发生之时在元老院内部引起轩然大波,不是元老席位判决给某大还是某二产生争议,而是部分元老认为元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此举有曲解元老意志的嫌疑。一时间几位参与审判的元老成了众矢之的,不过最后当事的两兄弟达成了和解,这阵风潮也就不了了之。

        本案焦点有以下几处:

        一、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权问题:

        根据《大宋元老院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大宋最高元老院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管辖范围为:涉及元老本人或退休元老本人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因此,实际上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对本案的管辖权是存有争议的,在这之后,元老院对法律进行了修订,自此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对元老继承问题有了确实的管辖权。

        二、元老席位的性质:

        元老院特别仲裁庭(荣誉法庭)审理中已明确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21 16:57:15 发表了:

默问苍天 发表于 2017-8-17 12:38

我倒是觉得事有可能会发生这么个事,但是不会这么明目张胆写在案例摘要里出版…… …

元老院内部出版物


xq77109 于 2017-8-21 21:05:45 发表了:

终于有更新了!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21 21:25:04 发表了:

xq77109 发表于 2017-8-21 21:05

终于有更新了!

前段时间太忙了,天天加班


liutom2 于 2017-8-21 23:12:14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7-7-31 12:34

从结果上来说没差,通奸的男方最后还是入狱了

这样搞更恶心。。。。。。


liutom2 于 2017-8-21 23:17:31 发表了:

狒狒们的生活秘书应该有具体规定,尽管不是妻子,但也仍然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法律上完全不受保护跟嫖妓有什么区别?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7-8-22 10:23:22 发表了:

liutom2 发表于 2017-8-21 23:17

狒狒们的生活秘书应该有具体规定,尽管不是妻子,但也仍然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法律上完全不受保护跟 …

没区别啊

本来就是畸形产物


一坛蒸馏水 于 2017-8-22 12:20:21 发表了:

支持楼主。我看判得合理。虽然元老更平等,但是也要以理服人。第一例评论说打压的,都是药丸党。


liutom2 于 2017-8-22 14:41:25 发表了:

一坛蒸馏水 发表于 2017-8-22 12:20

支持楼主。我看判得合理。虽然元老更平等,但是也要以理服人。第一例评论说打压的,都是药丸党。 …

能这么判说明法学俱乐部就是一群废物而已。


goblinkun 于 2017-8-23 17:32:27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3:02还有一个,你这个例子要反应的关键点是什么?参考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性吧。

咱不是专业的,看不出来。

感觉是史料价值……

判例跟真实,问题是,这文件难道就用白话写?不应该是用一般土著看不懂的语言吗?比如火星文


goblinkun 于 2017-8-23 17:44:02 发表了:

木头猴 发表于 2017-8-16 21:38楼主你这十混淆概念,生活秘书不享受配偶的权利,仅仅是相对于元老的妻子而言,这里定义的是生活秘书和她服 …

按照赵宋法律,妾是家庭服务员,雇佣关系。不存在通奸问题吧?按照伪明法律,妾大约算奴仆?通奸算侵犯物权?澳宋应该进步些吧?估计情人,秘书不忠,不存在通奸问题


cc5233 于 2017-8-23 22:12:57 发表了:

goblinkun 发表于 2017-8-23 17:32

感觉是史料价值……

判例跟真实,问题是,这文件难道就用白话写?不应该是用一般土著看不懂的语言吗?比 …

搞这种什么文字控制是种很傻的行为。


Smokey_Days 于 2018-5-10 18:09:25 发表了:

天空凫水 发表于 2017-8-2 11:18

楼上很多楼说什么作死的,元老院怎么可能赤裸裸的把不公平写进法律条文?

英美统治家族需要把自己家族高于 …

强烈同意!


黑屋里的粗胚 于 2018-5-11 11:38:45 发表了:

cc5233 发表于 2017-7-31 13:02

还有一个,你这个例子要反应的关键点是什么?参考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性吧。

咱不是专业的,看不出来。

涉及元老、退休元老、元老家属的部分案件,被收录于本书中


cc5233 于 2018-5-11 11:47:08 发表了:

黑屋里的粗胚 发表于 2018-5-11 11:38

涉及元老、退休元老、元老家属的部分案件,被收录于本书中

我艹 你这是诈尸了吗。。。催更一波?